刚刚!法院判决明确: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不支持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职场   2024-12-02 20:32   江苏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审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应予以扣除。【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与周某芬、蔡某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不支持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3)云0381民初6704号
二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3民终3830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审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应予以扣除。


裁判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3民终3830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芬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敏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芬、蔡某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81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23)云0381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应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被上诉人周某芬虽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但是否需要支付扶养费是以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为标准,不是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本案事故发生前周某芬系就职于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一审中周某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故对周某芬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当支持。


周某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9,002.25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1)父母26,240/×22÷4×0.12=17,318.40元,(2)子女26,240/×1÷2×0.12=1,574.40元。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231171302许分,被告蔡某敏驾驶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的在保期内的云AN××**号小型汽车,在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大桥上与行人原告周某芬发生刮撞,造成周某芬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蔡某敏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芬无责任。


周某芬与其夫李某靠均在外打工,各自月薪9000元。周某芬有兄妹4人,有父亲周某美、母亲朱某花需要赡养。周某芬与李某靠有儿子两个,次子李某挺需要抚养。原告伤后被送宣威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L12-4左侧横突骨折;3、双肺下叶挫伤;4、左肩部、左上臂、左肘部、右肘部挫伤;5、腰部挫伤;6、闭合性胸部外伤;7、双大腿、双膝关节挫伤。住院97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牙齿挫伤以口腔科意见为准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支付了住院医疗费15000元,被告蔡某敏支付了住院医疗费13436.06元,原告支付了门诊、牙齿治疗费4486.25元。原告伤残等级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于2023512日出具鉴定意见:1、周某芬此次损伤致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芬此次损伤致腰椎多发横突骨折后遗腰部活动障碍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00元。后,原告进行复查等支付了门诊费3877.5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蔡某敏驾驶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的在保期内的云AN××**号车与原告周某芬发生刮撞,造成由被告蔡某敏负全部责任,原告周某芬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范围内对原告伤后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伤后损失本院根据原告请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确认如下:1、医疗费36799.8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7×100元/天=9700元;3、营养费97×50元/天=4850元;4、鉴定费1000元;5、护理费97×300元/天=29100元;6、误工费115天(2023117日至鉴定前一日2023511日)×300元/天=34500元;7、残疾赔偿金42168元/年×20×12%101203.2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1)父母26240元/年×22÷4×0.1217318.40元+(2)子女26240元/年×1÷2×0.121574.40元];9、交通费本院酌情确认12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共计242245.86元。各方当事人与本确认不一致的主张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周某芬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后期治疗、护理、误工、残疾赔偿金等费人民币213809.80元。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蔡某敏垫付款人民币13436.06元。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被上诉人周某芬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审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应予以扣除,赔偿费用共计223353.06元。扣除蔡某敏支付13,436.06元、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支付15,000元,共计28,436.06元外,还应赔偿194917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3)云0381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二、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蔡某敏垫付款人民币13436.06元。

二、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23)云0381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周某芬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后期治疗、护理、误工、残疾赔偿金等费人民币213,809.80元。

三、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周某芬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后期治疗、护理、误工、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194917元。

四、驳回周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查要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特例,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钢琴师手受伤)


抚养人伤残等级

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100%

三级伤残

100%

四级伤残

8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40%

七级伤残

20%

八级伤残

0%

九级伤残

0%

十级伤残

0%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人按上述标准核定赔偿金额,但该项目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也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是否构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否支持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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