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并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一审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不当。被抚养人生活费18,892.80元应予以扣除。【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因案涉交通事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是否构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否支持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领取方式
整理资料不易,法律手册需付费获取哦,如您有需要,可添加小编微信“baoxian-susong”,即可按指引付费获取全国不同省市地区相应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法律手册(2024版)》哦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要读者经常留言或者点击右下方的“点赞”、“在看”、否则将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希望每天准时看到我们的推送,麻烦将【保险诉讼参考】公众号加星标,多留言、多分享,每次看完文章后记得点击页面右下方的“点赞”和“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