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1月29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眼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事项层级、提高审批效能予以明确;突出了优监管,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具体监管行为等作出规范;突出了强服务,对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工作创新举措等作了补充细化;突出了降成本,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经营主体减负增效等提出要求。
《条例》提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等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其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不得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评价或者发布评价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条例》提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纾困救助措施,并为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提供协同服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经营主体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期限、方式等交易条件,不得拒绝支付、拖欠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开展执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