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打架致骨折,医疗费一分没拿到”,陈思煜律师支招维权

时事   2024-11-29 07:47   湖南  
近日,
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

初中二年级学生打架,

导致手指骨折,

医疗费一分钱也没拿到,

能起诉对方故意伤害吗?

对此
陈思煜律师这么说
永州网友问:

你好,我的小孩在读初二,和同班同学在学校打架,放学了在校门口又和那人打了起来,而且这次他还叫了帮手,但是那个人没有动手。两个人在打斗时,我小孩摔倒在地,右手无名指骨折了,在医院住院了几天,医药费花了四五千。和对方家长沟通过,没有协商一致,导致我现在一分钱医疗费没有拿到。对方家长听同学说我儿子的手是自己骑自行车摔倒骨折了,所以不愿意出医疗费。请问我可以起诉他要回医疗费吗?能不能要求公安机关拘留当事人,告他故意伤害?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陈思煜律师答: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孩子受伤是因为同学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由于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对方同学家长不愿意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家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彭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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