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发〔2024〕50号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要求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价格虚高的糖类抗原测定等10个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开展价格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治理项目范围
(一)下调10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下调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CYFRA21-1)、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E)、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CPSA)测定10个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调整后,我省糖类抗原测定等10个项目最高政府指导价不高于国家医保局提出的治理目标价格。已公示的肝6项肿瘤标志物联合检测等4个废止项目,降钙素原检测修订项目,另行发文。
(二)实行通用型项目统一基准价管理
第二批价格规范治理的10个检验项目属于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项目,制定统一基准价(详见附件),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按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其中,在长部省属医院(一类价格)可按基准价上浮10%;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通用型项目按基准价下浮10%价格标准执行,统一管理。
二、治理目标价格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严格对标价格治理要求,于12月15日前,按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同步下调执行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将落实情况报告省医保局。现行价格水平低于目标价格的,暂不进行调整。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保支付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调价明细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
(2024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