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不好,就拒绝直升初中?湖南怀化一民办学校败诉了

时事   2024-11-27 15:33   湖南  

基本案情

湖南省怀化市某实验学校系民办学校,该学校提供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教育服务。
黄某某系黄某与尹某夫妇的儿子。
某学校针对2017年9月入学该校小学一年级学生发出的招生简章载明“在校小学生免试直升本校初中部”。某学校在其官网和怀化新闻网发布的升学规定为:本校小学毕业可直升本校初一,同时也可以参加怀化市其他学校小升初招生考试及升学。
黄某某于2017年9月进入某学校的小学部就读,开始小学阶段的6年制义务教育。黄某某系非寄宿生,每学期向某学校交纳学费4,100元及一定数额的杂费,杂费包括伙食费、午托晚托费、校服费等等,黄某某从一年级至2023年6月小学毕业,黄某某共计向某学校支付学费(含第二课堂费用)49,200元,杂费60,120元,合计109,320元。
2023年6月20日,某学校的老师告知黄某,因黄某某的考核不符合某学校的升学标准,故黄某某不能直升至某学校初中部就读。2023年9月,黄某、尹某进入其户籍所在地公立学校——怀化市第四中学就读。另查明,2023年6月,某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约190人,其初中一年级学位约700余个。
原告认为,被告公开承诺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就读,但原告小学毕业后,被告又不同意其升初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学费损失109,32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宸与被告某学校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黄某某宸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学杂费、遵守某学校规章制度,配合某学校教育培训的义务,某学校享有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与对学生的管理权、依法收取学杂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相关教育法规以及与学生之间的约定为受教育培训者提供教学服务等义务。被告某学校在其2017年招生简章、官网、怀化新闻网中对学生及家长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视为其与学生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的内容之一,对某学校具有约束力。被告某学校均承诺本校小学毕业生可直升本校初一,某学校有义务履行该承诺;而且被告某学校2023年下半年初中一年级学位多于其当年小学毕业生的人数,某学校有能力履行该承诺。被告某学校虽然已按照约定为黄某某宸提供6年的教育培训服务等合同主要义务,但被告某学校却拒绝原告黄某某宸直升该校初一,某学校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院根据被告某学校收取原告黄某某宸六年学费数额(49,200元)及教育成本等因素,酌情减少其20%的学费,即某学校应返还黄某某宸学费9,840元;故本院支持黄某某宸要求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9,840元的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黄某某宸、黄超、尹密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学校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严重精神损害,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黄某某宸、黄超、尹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黄某某宸、黄超、尹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1.怀化市某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某宸经济损失9,84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怀化市某实验学校作为一所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远高于公立学校,学校为了多招生就作出好多对学生有利的承诺,学生毕业时,学校考虑到学校的声誉,对成绩不好的学生就拒绝其升入初中部,随意违反当初的承诺,侵害了学生的权益。判决怀化市某学校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给予学生一定的经济赔偿,不仅是对学校不当行为的惩罚,防止其今后随意违约,也是对受害学生的一个安慰。本案系侵害学生权益的民生案件,与原告情况相同,被被告拒绝直升初中的学生有二三十人,该案的判决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法治示范教育作用。

来源: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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