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不少公司、企业职务侵占犯罪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司、企业的利益,既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倒卖公司财物的案件,依法判处韩某等6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退还给被害人某公司。
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 被告人韩某担任某公司育肥场场长和农牧养殖场场长,负责场里全盘事务。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多次伙同被告人段某、陈某,联合被告人黄某、王某、顾某,采用虚假入库手段,将公司的猪饲料倒卖给其他养猪场,从中牟利,共计非法获利2384913.5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陈某、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黄某、王某、顾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被告人韩某、陈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邓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各被告人身居公司各环节的关键岗位,利用职务之便相互配合,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制度管理、监督机制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受到法律惩罚。就公司、企业而言,既要全面加强员工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又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还需切实关注员工利益保护以及企业利益保障。就员工而言,要提高专业素养、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侥幸心理,预防自己陷入职务侵占的风险。任何职业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妄想不劳而获,一旦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