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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一男子3年前定期存款800万,定期结束,到银行取款时,男子却被银行告知,账户上一毛钱都没有。男子向银行索赔,银行负责人却表示,这不是银行的责任,并且拒绝赔偿,男子一怒之下把银行搞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了!
01
案件回顾
浙江杭州,许先生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杭州有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和一个美满的家庭。前几年,家里的房子正好赶上了拆迁,赔偿款高达800多万元。
面对这么大的一笔赔偿款,许先生一时也不知道该用在哪里。
想着自己的孩子过几年也该长大了,到处都得用钱,许先生于是心一横,把这800多万元都拿到银行存了定期,以防挥霍一空。
接待许先生的银行职员小周,看许先生要办理这么大额的定期存款,于是很热情地招待了许先生,不一会儿的功夫,就给许先生办理完了手续。小周还亲自送许先生到银行门口。
很快,3年时间就过去了,许先生来到银行取钱,然而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许先生的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了。
许先生一听,顿时就懵了。经过银行再三确认之后,许先生当初存的800万元确实没有了,许先生很崩溃,但是又很气愤,拍着柜台称要见银行的负责人。
银行大堂的动静很快就引来了银行经理。听完许先生的话以后,银行经理立马开始调查此事。
结果发现,当年许先生存款的当天,他的800万元就被转走了。
而把钱转走的,竟然就是那个接待许先生的小周,原来他假冒了许先生的签名,偷偷把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然后就离职了。
搞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许先生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
但是银行的负责人却不承认,他认为,这件事情是当初的员工小周犯下的,与银行无关,银行拒绝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后,许先生一怒之下,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案件?许先生能取回自己的钱吗?
02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此事时,首先参考了《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许先生将钱存到银行,与银行签订了存储协议,那么银行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这笔钱款的安全。
但是这笔钱最终确实被小周假冒许先生的签名而转出,属于银行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许先生有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另外,《民法典》第119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银行的工作人员小周私自转出许先生的存款,造成了许先生的损失,那么银行就应该承担侵犯许先生财产权益的责任,并不能以员工的私人行为为理由拒绝赔偿许先生的损失。
至于对于小周的追责,则是银行与小周之间需要处理的,与许先生无关。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许先生本金800万元,以及3年定期的利息。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了个醒,无论在面对什么人或者机构,我们都有权利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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