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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江苏南通,一大爷逛超市时偷拿2颗鸡蛋,没有结账就像直接离开。超市店员发现后,急忙上前阻拦,大爷在和店员的交涉过程中,突然倒下,最终抢救无效去世。大爷的家属直接把超市告上了法院,并向超市索赔38万元。法院最终判了!
01
案件回顾
江苏南通,有一家社区超市在这里经营已经有十多年了,主要提供的都是水果蔬菜和一些日常用品。这家超市还有一个折扣活动,上午没有卖出去的新鲜蔬菜,到了下午都会打折销售,很多大爷大妈都很喜欢到这里来买。(本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某一天下午,67岁的周大爷像往常一样,到这家超市逛了一圈,挑选了一些打折蔬菜。
然而当他路过粮油区的时候,看四周都没人,就偷偷拿了2颗鸡蛋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到收银台结账的时候,周大爷并没有拿出口袋里的两颗鸡蛋,想结完账直接离开。
周大爷以为自己的小动作没有被人发现,可这时超市的一位店员拉住了他,不让周大爷离开,还让他拿出口袋里的鸡蛋。
周大爷拒不承认自己拿了鸡蛋。店员见状,拉着大爷的手抓得更紧了,还对周大爷说,要么把鸡蛋拿出来放回去,要么把鸡蛋的钱付了,否则不会让大爷走的。
两人就这么僵持了一会儿,周大爷却突然倒在了地上,店员一开始还以为大爷想碰瓷,立马拿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电话拨通后,店员详细说明了情况,并称自己认为周大爷就是在碰瓷。
接线员了解情况以后,表示很快就会有民警抵达现场,让店员稍等,便挂断了电话。但是没过一会儿,接线员又打来电话,提醒店员,有可能大爷是真的昏倒了。
店员听了以后,赶紧凑上前,喊了几声“大爷”,周大爷却没有任何反应。
店员这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很快救护车就抵达了现场,将周大爷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了抢救。遗憾的是,周大爷最终抢救无效,猝死身亡。
之后,周大爷的家属就将超市告上了法庭,坚称周大爷猝死都是由超市造成的,并向超市索赔38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裁决此案件呢?周大爷的家属能否获得赔偿呢?
02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此案时参考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这个案件中,周大爷在超市拿了两个鸡蛋,并且不付钱就要强行离开,这样的行为,可以定义为“偷”,甚至可以说是“抢”。虽然周大爷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构成违法的程度,但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同时,法院也参考了《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超市店员看到周大爷拿了两颗鸡蛋,不付钱就要离开。店员及时上前阻拦,并且全程没有过激行为或者是大幅度动作。这名店员的行为是在维护这家超市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合理行为。
另外,法院还参考了《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面说过,超市店员阻拦大爷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并且,在周大爷倒地后,超市店员在第一时间就拨打了报警电话,详细描述了现场情况,包括引起纠纷的原因、经过,以及周大爷倒地等情况。
经接线员提醒后,店员也及时查看周大爷情况,并拨打急救电话。
店员并不了解周大爷的身体情况,第一时间认为其有可能是在碰瓷,因此拨打了报警电话,符合常理。
超市店员的行为尽到了保障义务。
最后,急救中心也出具了相关证明,周大爷突然猝死,是由其自身疾病引起,与超市店员的制止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超市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超市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周大爷的家属承担2309元的受理费。
我们常说,贪小便宜吃大亏。
周大爷最终猝死,确实可怜,但是其行为确实不当。
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在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一定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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