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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男子花500万元买下几个商铺,谁知竟然租不出去,然而,大半年过去后,男子发现,竟然有人私自占用了自己的商铺,还挂上了招牌,男子要求对方离开并赔偿自己的房租损失,对方竟然还要反诉男子,要求男子赔偿装修费用,最终双方对薄公堂,法庭会怎么判呢?
01
案件回顾
浙江绍兴,老张是一个小工厂的老板,尽管工厂的规模不大,但是老张勤勤恳恳,工作卖力,多年来还是攒了一笔钱。(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老张想借这笔钱做些投资,在朋友的介绍下,买了几个连排商铺,总价值500万元。
老张原本想借着这些商铺实现躺赚,但没想到很多实体店经营不善倒闭,自己的商铺也租不出去。这么多商铺都空置了,成了他心头的痛。
过了大半年,终于有人联系了老张,说想看看他的商铺。老张高兴坏了,立马收拾行头出门。
可到了地儿,老张傻眼了,自己的商铺明明是空置的,怎么有一间还挂上招牌了呢。
经过调查后,老张得知,一名叫老黄的人擅自占用了他的一间店铺,还在里面堆放了大量的建材,刚开始只是在这里存放一下,结果没想到没人来管,于是开始在那里经营建材生意,并且装上了门和锁,还挂上了大大的招牌“老黄建材门市部”。
老张感到十分愤怒和无助,他的店铺,他的财产,竟然被人如此明目张胆地占用,于是老张试图与老黄协商,表示要让他离开。
但老黄坚持说,自己已经投入了改造费用,如果要他离开,老张需要支付这些费用。
无法与老黄达成协议,老张感到非常的挫败。无奈之下,他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黄赔偿租金损失,并立即搬离店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案件?
02
案情分析
法院在裁决本案时,首先参考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案中,老张作为商铺的所有人,并没有把使用权给予老黄。老黄在没有使用权的前提下,私自占用了老张的商铺,违反了上述条款,老张有权利要求老黄搬离商铺。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老黄私自占用老张的商铺,侵害了老张的物权,而且还可能导致老张的商铺租不出去或者无法使用,造成老张的损失,因此,老张有权要求老黄给予赔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老黄搬离老张的商铺,并且赔偿房租损失共计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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