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的一天晚上,余某从KTV出来后,自己一个人驾驶着小车回家,途径黎滩河大道,“砰”的一声巨响,撞到了旁边的大树,车也停了下来。经群众报警,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对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余某未进行有效的呼气检测,于是交警带余某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送检后结果显示,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5.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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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是以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判处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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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在线吃瓜,那么大的道路,咋还能撞上树呢?
检察官:
这就不得不提喝酒开车的危害性了:
一、触觉、操作能力下降。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灵敏度降低。
二、判断、识别能力下降。驾驶人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有两个不一样,一是驾驶人会出现远视,视近为远。二是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视大为小。在避让运动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及方向而发生事故。
三、视觉、反应能力下降。驾驶人饮酒后,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电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甚至车毁人亡。
四、极易引发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人的神经处于极度亢奋状态,导致盲目自信,从而容易引发超速行驶、乱闯、乱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饮酒后易困倦,从而容易导致疲劳驾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
南城检察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酒驾,才能久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 源 丨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 审 丨 官 怡
二 审 丨 彭 鹏、吴 琛
三 审 丨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