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浪子回头金不换”
刑满释放后本应
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但有人仍不思悔改
出狱重操旧业
再次锒铛入狱
陈某、刘某是盗窃惯犯,曾多次入狱。出狱之后两人都无所事事,陈某再次起了贪欲,想偷点东西搞点钱花。于是便打电话邀请老乡刘某“重操旧业”,刘某也毫不犹豫的答应了。期间,两人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工作,穿着严实,戴好帽子和口罩用来伪装自己,为了方便沟通两人还准备了对讲机等工具。
到达南城后,二人开始寻找作案地点,找到一小区发现既没保安也没监控后,便采用摸排式方法从顶楼开始进行挨家试探,最后用铁丝成功破解一户人家的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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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分工明确,陈某入户盗窃,刘某在门口望风,并使用对讲机及时沟通好方便应对突发情况。入户后陈某发现房子户型为两房一厅的结构,于是刘某也进入室内两人分头行动。期间,刘某偷到了一些老币,陈某在另外一个房间内则盗取了一些现金以及黄金首饰(经鉴定价值5万余元)。两人迅速离开现场前往黎川继续盗窃,在黎川盗窃无果后,又前往南丰寻找作案目标。在南丰一小区准备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对两人身上的物品全部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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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广大群众家中务必关好门窗、妥善存放贵重财物,另告诫部分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是靠个人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去创造的,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妄图通过盗窃的方式来获取财富,这种行为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一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 源 丨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 审 丨 陈 巍
二 审 丨 潘志文、吴 琛
三 审 丨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