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知名品牌
独有的“爆款”衣服
深受众多年轻人的喜爱
有些人便趁此抓住“商机”
卖起了假货
南城人彭某因疫情期间,经营某杂牌服装厂,亏了很多钱。在一次和朋友聊天中得知加工国外带字母的品牌服装在国内市场上比较热销,只要价格优惠点很多年轻人愿意买单。于是彭某从福建省某黑市购买带有“THENORTHFACE”商标的裁片和其他辅料,通过物流发货到南城某制衣厂进行加工,使一件普通服装摇身一变成为名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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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彭某从福建省某黑市进料回来,想着去制衣厂看看衣服加工情况,不料发现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彭某意识到出事了,于是赶紧逃走了。在家躲了几天之后,承受不住内心的煎熬,彭某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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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北面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7万余元。
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宜黄县法院经审理,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衣服、半成品及辅料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为了牟利去以身试法,最终落得人财两空。消费者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也要提高警惕、不贪图便宜,若发现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打击造假售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 源 丨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 审 丨 官 怡
二 审 丨 潘志文、吴 琛
三 审 丨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