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盗用网红照片卖衣服,侵权!

政务   2024-11-18 19:31   江西  


小陈在网上开了一家服装店

正愁没有模特图

偶然在某平台刷到某穿搭博主

穿了同款衣服

便悄悄下载放在自家商品链接里

眼看销量逐渐增加

兴奋的小陈

却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


案情回顾


如如是某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发布一些个人穿搭的图片和视频(含商业推广),穿搭风格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其账号目前粉丝数量为4万人,累计获赞与收藏数为36.6万。

近日,如如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小陈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的商品链接中,还被用于小陈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具有一定的销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如将小陈诉至全南县人民法院。


如如认为,自己在某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小陈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小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全南法院的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对该案的争议并无异议,故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小陈意识到自己擅自使用如如的照片是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在诚恳道歉后,将案涉照片删除。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小陈向原告如如支付侵害肖像权费用5000元;

二、被告小陈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使用他人肖像

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授权

擅自使用将承担侵权责任





来   源 丨 全南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   审 丨 叶   珍

二   审 丨 范   萍、吴   琛

    丨 黄凌云

南城政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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