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男子为赚“快钱”沦为电诈“帮凶”!

政务   2024-12-27 17:28   江西  



银行对公账户,本是一家企业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的结算账户,如今却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盯着自己的银行卡余额,愁眉不展,由于参与网络赌博,他输了不少钱,自己得赶紧找份工作赚点钱才行。“我在网上看到一份日结的工作,200元一天,你可以去试试。”张某的朋友何某提议道。张某连忙通过何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了中介。中介称需要张某前往山西,帮助经营一家网店,并帮张某订购了一张飞往山西的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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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山西与联系人碰面后,对方表示其要开一家海鲜批发公司,现在缺一个法人,需要张某提供个人信息办理对公账户并担任海鲜批发公司的法人。张某心里犯了嘀咕,对方跟他初次见面,怎么放心让他担任公司的法人呢?张某隐隐意识到对方的不对劲。此时,对方见张某不愿答应又许诺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会给张某一笔好处费。想到自己的网贷马上就要逾期了,张某还是决定放手一搏。

过了几天,在对方的安排下,张某顺利办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便交给了对方,收到了对方给其的3000元好处费。后该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资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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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某提供的对公账户资金进账总流水高达近370万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4件,涉诈金额17万余元。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


1.银行账户非儿戏,出售涉嫌犯罪: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对自身持有的各类金融账户负责。任何出售、出租、出借行为,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持有者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2.警惕“馅饼”背后的陷阱:面对短期高额利润的诱惑,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切莫被一时的利益蒙蔽双眼,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3.提升金融素养,防范电信诈骗:随着科技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日益翻新,公众应增强金融知识学习,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   源 丨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   审 丨 陈   巍

二   审 丨 潘志文、吴   琛

    丨 黄凌云

南城政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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