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德市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一步规范全市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矫治教育目标
坚持教育为本、规范收治、科学矫治、有效转化的方针,对全市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矫治体系,努力培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二、主管部门和专门学校
市、县两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组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评估专家库,并具体负责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评估工作。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审查决定工作。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审查决定的协同会商工作。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送矫未成年人的集中矫治教育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配合做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评估专家库专家成员推荐呈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常德市新安学校为全市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实行闭环管理、集中矫治。
三、矫治教育的条件和期限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
专门学校招收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还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户籍或学籍在常德的;(二)户籍或学籍不在常德,但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常德居住或工作的;(三)无法查明其户籍、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信息,无法送回原籍的;(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或者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专门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作出决定。
入学审批决定手续尚未完成前,公安机关认为必须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经依法调查结束后,可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规定,采取“责令社会观护”措施,在专门学校设置特定区域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管束。待其入学审批决定手续完成后,再正式移交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责令社会观护”的期间,应当折抵审批决定矫治教育的期限。
四、矫治教育的方式和程序
(一)依申请送矫
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属于专门学校招收范围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矫治教育申请及相关材料。
2.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开展矫治教育评估,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矫治教育的评估意见,并书面回复教育行政部门。
3.决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矫治教育审批决定书》(附件1),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专门学校。
4.接收。专门学校应在收到《矫治教育审批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成年人送矫入学工作。专门学校接收未成年人入学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交接回执单》,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二)依职权送矫
1.会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属于专门学校招收范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矫治教育会商意见,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评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开展矫治教育评估,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矫治教育的评估意见,并书面回复教育行政部门。
3.决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意见,会商公安机关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矫治教育决定书》(附件2)。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矫治教育决定应按照事先告知的程序,提前告知拟矫治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教育行政部门应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按行政程序规定作出决定。《矫治教育决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专门学校。
4.接收。专门学校应在收到《矫治教育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成年人送矫入学工作。专门学校接收未成年人入学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交接回执单》,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五、矫治教育的解除和延期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将作为到期或提前解除矫治教育、延长矫治教育期限的主要依据。
(一)到期或提前解除矫治教育。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经过矫治教育,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经市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为合格或优秀的,由市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原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到期解除矫治教育决定书》(附件3)或《提前解除矫治教育决定书》(附件4),并安排未成年人转回原所在普通学校就读。不适宜转回原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到期解除矫治教育决定书》或《提前解除矫治教育决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专门学校。
(二)延长矫治教育期限。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经过矫治教育,仍存在危害社会的风险,不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经市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为不合格的,由市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原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延长矫治教育决定书》(附件5),延长矫治教育期限加原矫治教育期限,不得超过3年。
延长矫治教育决定应按照事先告知的程序,提前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教育行政部门应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查,并按行政程序规定作出决定。《延长矫治教育决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专门学校。
六、工作要求
(一)及时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应按照行政程序的规定,及时送达和告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明确权利救济的内容和法律责任。教育矫治行政处理决定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教育执法事项的全流程监管。
(二)严格档案管理。学生入学时,专门学校同步接收入学审批档案资料,做到一生一档、定期更新、保密管理。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资料或查询事宜。
(三)注重家教协同。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四)统筹送矫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专门学校以及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送矫机制,规范送矫流程,统一执法文书,确保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送尽送、应矫尽矫。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矫治教育审批决定书
2.矫治教育决定书
3.到期解除矫治教育决定书
4.提前解除矫治教育决定书
5.延长矫治教育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