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未经招标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子公司涉嫌违规?

文摘   2024-11-14 11:5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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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对“合规化”重视程度的加深,在招投标活动中合规化亦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招投标本身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各规定之间衔接存在一定障碍,笔者担任国有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时,经常会遇到咨询关于招投标合规方面的问题。遂笔者总结了几个共性问题,在浏览住建部、发改委官方网站后得到了权威答复,与读者分享一些见解,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提问: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住建部答复:

1.你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根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4.招标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律师总结


关于国有企业的工程,国有企业自己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可否直接与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问题,法律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满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则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招标。



提问: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一级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母公司另级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住建部答复: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

师总结

招投标项目中“兄弟公司”能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未有具体限制,但“兄弟公司”能够参加投标的前提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不会有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可能。


提问: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发改委法规司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律师总结
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在不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在招标投标中,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主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并不完全禁止招标投标各参与方进行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三款:“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减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款:“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不得参加投标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问题解读


1.八部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重点解读: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管理;

2.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采购方式适用;

3.《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2020 年版) 》解析;

4.采购人从“旁观者”到“主导者”权责对等分析与电子招投标实务分析;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 〔2022〕 19 号) 解析;

6.《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影响分析;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招标采购风险防范与实操要领

(一)招标文件的编写方法与技巧

1.招标文件编制概述

(1)招标文件的三大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的四大核心内容;

(3)两种评标标准;(4)招标文件编制的七大法律风险

2.资格条件的设定

(1)资格条件设定不合理的三类表现方式;(2)如何合理的设定资格条件

3.项目需求及实质性条款的设定

(1)技术需求编制不合理的两种表现形式;(2)项目负责人的最大困境

(3)负责人提高编标能力的两个关键;(4)技术需求中谨慎设定实质性条款

4.评标标准的设定及综合评估法的使用详解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三种使用情形;

(2)综合评估法设定的两大基本原则;(3)综合评分法的三种分值类型

5.价格分的两类优先原则

(1)价格分设定的主要作用;(2)价格分设定的三类具体方法

(3)客观分的两大作用;(4)设定客观分的四个维度

(5)客观分设定的经验值;(6)主观分的两大作用

(7)设定主观分的四个维度;(8)主观分设定的经验值

6.招标五阶段和把控的风险点: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7.编制招标文件:

(1)编写技术指标的策略;(2)编写评分标准的策略与法律风险;(3)编写评分标准的三大策略;(4)政府采购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5)地方性负面清单的规定;

8.招标文件编制的要素与防控点

9.向不同部门收集招标文件制作所需的信息

(1) 招标文件所需信息的分类;(2)招标文件所需文件的获取;

(3)招标文件所需信息的选择;(4)把合适的信息安排到合适的文件位置;(5)要件思维:缺一不可 7 要素

10、高质量招标文件的三性原则:

(1) 合法性:依法合规, 要件合法

(2) 针对性:针对项目, 避免大而空 (3) 完整性体现出要素齐全

(二)案例解析: 为什么通过合法的招标流程, 中标结果却不是采购人想要的?

1.政府采购项目的全景分析:2.采购人的核心目的;

 3.评标专家的核心利益;4.招标公司的思维矩阵模式;

5.投标人的核心利益;6.监管单位的核心想法

第三部分: 开标、评标与定标实务分析

1.开标过程的组织;

(1)开标的程序、内容和组织实施要点;(2)开标异议与答复中的注意事项;

2.评标办法设计与评标办法的选择;

(1)评标的基本原则及评标方法的分类;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评审步骤操作要点;

(3)适用于特殊项目的评标办法 (如投票法、两步法等) 简介;

(4)评标方案与评标细则的制订;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设计;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的项目特点;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商务因素折价方法;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技术因素折价方法;

4.综合评分法的设计;

(1)综合评分法在不同类型项目中的综合评审因素的确定;

(2)各综合评审因素权重的设定;(3)价格分计算的设计;

(4)综合评审因素中的常见小项评审因素;(5)小项打分方法设计;

5.定标、中标;

(1)招标文件编制不当引发的问题及防范

(2)恶意低价;

(3)低价优先导致的采购档次偏低;

(4)竞争不足导致的高价中标;

(5)评审因素不合理导致的高价中标;

第四部分:招标采购方式与对比分析及适用情形

1.招标采购工作的战略规划及四角采购模型

2.六种基本采购方式对比及图解

(1) 公开招标;(2) 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 ;(4)询价;(5)单一来源采购;(6)竞争性磋商

3.各个方式的适用条件;

4.进场全流程审核点

(1)招标前期的方案评审;(2)招标过程中的流程核审;

(3)进场交易的报批把关 ;(4)进场的综合监督

5.现场流程解析:开标全流程注意点  

6.评标全流程注意点 (1)专家抽取 (2)场地分区与交易中心监督

7.开标、评标与定标的组织及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

第五部分:招标采购疑难问题解析

1.招标资格与备案:对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中的注意事项;

3.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分析;

4.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采购人内控制度的关系界定等;

6.合同订立、履约管理及履约验收等要点环节解析;

7.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认定、处理各环节问题解析及案例分享;

8.哪些投诉可以不予受理?哪些情形可以驳回投诉?

9.招标采购争议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别与联系;

10.招标采购活动实施效果评价与大数据在后评价中的应用;

11.异议、质疑、投诉中的暂停和恢复暂停的规则有哪些?


时间地点

10月24-27日 厦门市 (24日全天报到)

11月08-11日长沙市(08日全天报到)

11月15-19日合肥市(15日全天报到)

11月22-25日海口市(22日全天报到)


收费标准

A.388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及培训期间午餐、结业证书),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另设课程:政府基建项目投融谋划、一揽子化债、债务化解、存量资产盘活、融资平台转型、PPP新机制、特许经营、城中村改造、三大工程、EOD、城市更新、片区开发、专项债、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国企改革、集团企业制度、EPC、造价、审计、政府采购、国企招投标、首席数据官/数据资产安全评估师等(相关内容可联系赵老师获取具体课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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