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详解来了!

文摘   2025-01-02 16:50   浙江  



为进一步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在充分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2019年版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具体如下:





删除房地产估价内容

      因职责定位,删除2019年版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管理相关内容。



调整实施单位

      由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受市建设局委托做好行业信用信息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有关工作调整为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辖区内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调整评定等级信用计分

由评定总分调整为评定总分及累计减分。



建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机制



加强考评结果运用

明确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机构,实行惩戒机制,取消机构网签资格。



调整评价指标

调整原基本分值和良好信用评价指标ABC三个等级、不良信用评价指标ABCDE五个等级为《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评定标准》、《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评定标准》。




重点指标说明

1.基础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能够完整、准确提供在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信用基础分为100分;未按规定完整、准确提供的,信用基础分为80分。


2.《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评定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用评定在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公正‌。


例如第8条、第13条、14条,鼓励经纪机构在政府房屋征收项目中发挥作用,鼓励经纪机构采用电子签形式完成网签,鼓励进行租赁备案。


3.《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评定标准》


不良信用评定均需出具相应认定依据,以约谈记录、责令整改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作为认定依据。




八.其他

《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湖建发〔2019〕136号)同步废止。

附: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




湖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持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市场活动中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依法注册并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均纳入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实施。


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辖区内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定。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周期,次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评定结果。评定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评定周期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入本机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九条 基础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背离职业道德,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经查实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地产主管部门主动归集、媒体反映、社会公众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进行采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已提供或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信用信息提供人、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失效。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本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县级及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的文件。


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主动归集在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以及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主动归集在联合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以及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


社会公众通过举报、投诉、12345热线等方式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经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应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对跨区县经营的本市注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或异地来湖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定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定实行信用记分制。


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完整、准确提供基础信息的,信用基础分为100分;未按规定完整、准确提供基础信息的,信用基础分为80分。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定记分,按照本办法附件《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评定标准》(附件2)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150分及以上,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AA级,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130分-149.99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A级,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110分-129.99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四)B级,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90分-109.99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五)C级,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低于90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可单独进行信用评价,扣分分值、加分分值全部计入机构总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取消机构网签资格。


(一)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信息;

(二)有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行为的信息;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经纪机构信用评定等级一律为C级,如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完成整改的可将信用评定等级调整至B级。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信用评定周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申报信用评定的,该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连续两个信用评定周期内未按要求申报信用评定的,该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公布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查证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一)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二)优先向市场监管、税务、自规、金融等部门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开展“双随机”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机构,实行扶持机制。

(一)推荐参加评优评先;

(二)向市场监管、税务、自规、金融等部门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开展“双随机”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的频次。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一)限制参加评优评先;

(二)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并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三)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四)责成经纪机构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机构网签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机构,实行惩戒机制。


(一)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二)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并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三)责成经纪机构针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四)取消机构网签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息提供部门及个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入档和发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中,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违反要求的,按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地产估价及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湖建发〔2019〕136号)同步废止。


附件:1.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评定标准


2.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评定标准



附件1

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良好信用评定标准




附件2

湖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不良信用评定标准





来源:市建设局住房和建设中心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建设局新媒体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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