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解读
本案评析:
在我国法官审理案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证据的7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打交通官司中最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举案说法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责任无法认定6种,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影响到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2.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是指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把伤残划分为10个等级,从10级伤残到1级伤残依次加重,1级伤残最为严重。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对方支付残疾赔偿金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否则,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3.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否则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结果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4、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抚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证明自己的主张,从面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做出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任某出具的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证明司机孟某酒后驾车的事实,认为司机孟某也存在过错,没有采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
本案中任某提供的证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另外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做伤残鉴定,在法庭审理时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性,因此任某的伤残赔偿金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就此项赔偿另案起诉。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正所谓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就寸步难行!
证据对于肇事的一方来讲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影响到肇事一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尽力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时,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等等,通过以上方法固定证据,可以为以后在诉讼或调解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增加砝码。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谁掌握有更多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谁就是法庭上的强者,所谓“用事实说话”在法律上也就是“用证据说话”,因此当事人应该具备搜集证据的意识。常常有一些当事人为了图一时方便不去主动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诉讼中的巨大损失。例如本案中任某为了省去几百元的伤残鉴定费用,便没有去做伤残鉴定,结果导致本来可以获得的几万元的伤残赔偿由于没有证据支持而被法院驳回。
在诉讼中并不是所有证据都是不可推翻的,如在本案中在对方拥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完全责任的有力证据情况下,任某主动提出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证据,推翻了交警部门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获得了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处理法规实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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