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交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前设卡引导车辆进入服务区检查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
随着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日益增长,交通安全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交警部门有时会采取一些临时性的交通管理措施,如在高速公路上临时设置交通设施,将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然而,这种做法是否违规,一直是公众热议的话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与安全,防止因拦截检查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完全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检查,而是要求检查必须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皖18行终38号,(2020)皖行申638号的案例和判决来学习一下。
2017年12月5日,孔敏驾驶皖B×××××号黑色轿车由芜湖开往黄山,途径溧黄高速0163KM处时,遇到高速三大队设置的服务区导流查纠活动。经执勤民警对孔敏所驾车辆的查验,发现该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即孔敏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敏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确认高速三大队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检查并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3、确认高速三大队的行政行为违法后,责令其在法制日报上向孔敏登报道歉;4、判决高速三大队公开2017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路经高速公路受处罚的车辆和总计收取罚款的数额,并公布罚没款的流向;5、判决高速三大队向孔敏承担因此产生的误工费910元、差旅费1680元,合计2590元;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高速三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案涉执法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
高速三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
本案中,高速三大队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敏车辆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前述第六十九条规定,且符合《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之规定。
孔敏关于高速三大队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上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对孔敏要求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及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孔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
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上临时设置交通设施,将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的做法,并不构成违规。
当然,虽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不违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确保设置的交通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避免对过往车辆造成安全隐患;
二、要在服务区内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引导车辆有序进入检查区域;三、要在执行检查时做到文明、规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上临时设置交通设施将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的做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并不构成违规。这种做法既有助于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与安全,又能有效地执行交通管理职责。
因此,公众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理性看待,理解并支持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同时,交警部门也应不断完善执法方式,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