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解读
因高速公司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致使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需承担相应责任。
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的隔离防护铁丝网破损,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时的经营管理部门,因疏忽大意,未及时修补并提醒他人注意安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及监护义务,导致6岁的儿子进入高速公路玩耍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其儿子的死亡,也有一定责任。
故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赔偿田某某夫妇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56万余元。
高速公司:被告公司没有违法或过错行为,田某的死亡咨剧是因他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田某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职责所造成的。
田某某夫妇之子在京珠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玩耍被车撞身亡的出事地点,是隔离防护铁丝网破损后行人踩踏而形成的小路,说明破损时日已久。
田某作为幼儿,对高速公路可能出现的危险不能完全识别。
二审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因驾驶人逃逸,田某父母起诉高速公路发展公司。
高速公路因车速快而严禁行人进入,但有人为图省事冒险穿越。
高速公路发展公司需维护隔离防护网,若因防护网破损导致行人进入,公司不能免责。
相较于其他高成本预防措施,定期维护防护网是减少事故的有效方法。
来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断精要与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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