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致使行人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谁该承担责任?

汽车   2025-01-02 23:58   湖南  


规则解读


因高速公司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致使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需承担相应责任。

01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8日15时30分,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某镇的田某某和伊某夫妇之子6岁的田某,钻过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的隔离防护铁丝网上的一个破洞,在高速公路上玩耍,被车撞身亡,该车逃逸,未被查获。高速公路该路段当时的经营管理权属某高速公路发展公司,2004年9月转移给中原高速公路公司。
田某的父母将某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2

审理要览

   


一审法院认为

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的隔离防护铁丝网破损,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时的经营管理部门,因疏忽大意,未及时修补并提醒他人注意安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及监护义务,导致6岁的儿子进入高速公路玩耍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其儿子的死亡,也有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田某某夫妇所遭受的损失共计54784.6元,由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承担65%,即赔偿3.56万余元。
原告在丧失生有能力后失去儿子,其精神上遭受了较大的痛苦,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应予支持。

故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赔偿田某某夫妇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56万余元。

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不服,上诉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速公司及原告认为: 

高速公司:被告公司没有违法或过错行为,田某的死亡咨剧是因他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田某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职责所造成的。

田某父母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作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对隔离防护铁丝网有养护职责,被损坏的防护网未及时修补是造成田某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田某某夫妇之子在京珠高速公路146公里处玩耍被车撞身亡的出事地点,是隔离防护铁丝网破损后行人踩踏而形成的小路,说明破损时日已久。

田某作为幼儿,对高速公路可能出现的危险不能完全识别。

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疏于管理监护人监护不力两个不同的原因共同导致田某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身亡。

二审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03

本案评析


本案中,田某死亡的直接关系方包括其父母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肇事车驾驶人

因驾驶人逃逸,田某父母起诉高速公路发展公司。

高速公路因车速快而严禁行人进入,但有人为图省事冒险穿越。

高速公路发展公司需维护隔离防护网,若因防护网破损导致行人进入,公司不能免责。

相较于其他高成本预防措施,定期维护防护网是减少事故的有效方法。

若公司已尽到维护职责,行人仍攀越防护网发生事故,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此时让行人承担责任能更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


来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断精要与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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