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迎监管新规!

财富   2024-12-26 10:40   北京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

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可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或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与公司法相衔接,《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监事会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总体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通知》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


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金融监管总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通知》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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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编辑:段嘉希
邮箱:fn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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