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消防:《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企业   2024-10-05 21:00   上海  

      

 

         

 

         

 

电化学储能电站
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3
2 一般规定4
3 总平面布局5
4 建筑与结构7
4.1 一般规定7
4.2 建筑7
4.3 安全疏散9
4.4 结构10
5 消防设施11
5.1 一般规定11
5.2 消火栓系统11
5.3 自动灭火系统12
5.4 防排烟13
5.5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13
6 电气与控制16
6.1 一般规定16
6.2 电气系统16
6.3 照明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7
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9
7.1 一般规定 19
7.2 暖通 19
8 消防安全管理 21
8.1 消防安全责任 21
8.2 消防设施运行管理 22
8.3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23
8.4 隐患自查自改 24
8.5 应急处置能力 25
8.6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7
8.7 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28
参考文献29


         
 
1 总则    
         

 

1.0.1 为保障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额定功率为500kW且额定能量为500kW·h及以上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当电化学储能电站充电功率和放电功率不一致,或充电能量和放电能量不一致时,以额定放电功率和额定放电能量为准。
1.0.3 以独立储能电站形式建设、额定功率为500kW以下或额定能量为500kW·h以下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其消防安全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 本标准适用于锂离子、钠离子、铅酸、铅炭和液流电池电化学储能电站,其他类型电池电化学储能电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1.0.5 具有第1.0.2条至第1.0.4条规定情形外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不适用本标准。
1.0.6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按照《电力储能基本术语》(DL/T 2528—2022)执行。
         
 
2 一般规定    
         

 

2.0.1 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功率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储能电站,见表3.0.4。
表3.0.4 电化学储能电站功率类别划分
序号
类别
功率
1
小型储能电站
500kW≤储能电站额定放电功率<5MW
2
中型储能电站
5MW≤储能电站额定放电功率≤100MW
3
大型储能电站
储能电站额定放电功率>100MW
         

 

2.0.2 电化学储能电站可按生产类场所进行建筑消防设计。
2.0.3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铅酸、铅炭电池厂房和液流电池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2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的电池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参照乙类;
3 逆变升压室等配套及辅助用房火灾危险性参照丁类;
4 用于安装储能变压器、开关柜的预制舱(柜)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等的有关规定。
2.0.4 厂房式储能电站的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室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等能够降温、灭火且不易产生次生电气短路的自动灭火系统。 
   
2.0.5 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内电气(通信)线路宜选用微型设备集成防火产品,尺寸不大于商用微型保险丝。产品表面具有导电涂层,实现超过设定触发温度后爆开,扑灭源头火的同时切断电流。
         
 
3 总平面布局    
         

 

3.0.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位置、防火间距等,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1 不应设置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2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3 储能预制舱区域应集中布置,并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
4 蒸汽管道、热力管道、天然气管道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管道不应穿过站区。
5 不应设置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
3.0.2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预制舱(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步入式的长边端不应小于3m, 短边端不应小于4m;
2 非步入式的长边和短边端均不应小于3m。
注:当采用防火墙分隔时,防火间距不作要求。防火墙长度和高度应 超出预制舱外廓不小于1m。
3.0.3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预制舱(柜)距离站外道路不应小于3m,道路转弯处除外。确有困难时,电池预制舱与站外道路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且电池预制舱距离站外道路不应小于1m,防火墙长度、高度应超出预制舱外廓不小于1m。    
3.0.4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预制舱距离站内道路不应小于1m。
3.0.5 当单个矩阵占地面积不大于50m² 时,多个小型电池预制舱(柜)可成组布置,按照整体考虑其道路距离、防火间距等。

3.0.6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车道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户外50MW·h及以上锂离子、钠离子电池预制舱(柜)布置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厂房、预制舱布置区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具备回车条件。
2 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小于4m,净空高度不小于4m;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 位于城市或者厂区的电站,可利用周边的市政道路、厂内道路作为其环形消防通道。
4 消防车道应至少有一处与站外道路连通。
3.0.7 进站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3.0.8 站内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m。检修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m。站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根据行车要求确定,但不应小于7m。
3.0.9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4 建筑与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建筑设计,除满足一般设备工艺要求外,应重点考虑防爆、防火、防腐蚀、防酸等因素。

4.1.2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其余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3 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等的规定。

4.1.4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有明显标志。
         

 

4.2 建筑
4.2.1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应独立布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2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高度、防火分区
建、构筑物及设备名称
建筑物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高度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单层
多层
锂离子电池厂房、钠离子电池厂房        
一级
24m
5000
4000
二级
4000
3000
         

 

4.2.3 电池厂房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2.4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5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设计应有利于其室内通风顺畅,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不宜形成折形或凹槽表面,避免产生空气流通盲区,且不应设置吊顶。
4.2.6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内电池设备和电池支架不应跨越变形缝。
4.2.7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建筑四周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室四周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顶部、底部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其他类别的电池室四周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墙,顶部、底部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电池室隔墙上开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门应设置门斗,门斗的隔墙耐火极限应符合本条文第1款的规定,开在门斗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铅酸电池、铅炭电池、液流电池等危险性较低的电池室可不设置门斗;
3 电池室隔墙上除开向疏散走道和室外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隔墙、楼板有管线穿过时,管线四周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密实,耐火材料耐火极限不低于所在隔墙、楼板。    
5 电池室应防止太阳光直射室内,当设有采光窗时应采用遮光措施,采光窗应符合电池室防爆设计要求。
4.2.8 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铅酸/铅炭电池预制舱宜单层布置,确有困难时,不应超过两层布置,上层每个电池预制舱应设置独立的支撑结构,支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构件,承重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承重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支撑结构的楼板应超出下层预制舱外轮廓不小于1.00m,也可在楼板上设置高度不小于1.2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
3 支撑结构外轮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m;
4 上层电池预制舱应配置楼梯、走道等用于运维、疏散及应急处置的通道。
4.2.9 大、中型储能电站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可与场站内有人值班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但应满足消防控制室相关要求。
4.2.10 小型储能电站可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确有困难时,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应接入所服务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或远程集中消防控制室。
         

 

4.3 安全疏散
4.3.1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布置在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内,确需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电池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3.2 电化学储能电站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内,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
2 其他电池厂房内,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
4.3.3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3.4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应靠外墙布置。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厂房名称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锂离子电池厂房、钠离子电池厂房
一、二级
75
50
         

 

4.3.5 消防控制室或具有消防控制室功能的主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4 结构
4.4.1 集中布置的电池厂房跨度大于15m的屋面梁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钢结构屋面应进行防火设计,其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的规定。    
4.4.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存在爆炸危险房间时,建筑结构形式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5 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化学储能电站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5.1.2 电化学储能电站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5.1.3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贮油或挡油设施、事故油排放及储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规定。

5.1.4 钠硫电池室应配置砂池,锂电池室宜配置砂池。单个砂池容量不应小于1m³,最大保护距离为30m。

5.1.5 电化学储能电站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自动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
         

 

5.2 消火栓系统

5.2.1 当市政给水管网或外部给水管网满足以下要求时,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管网直接供水:
1 给水管网应保证连续供水;    
2 给水管网应满足电化学储能电站所需压力及流量要求;
3 给水厂应至少有2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4 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5 应至少有2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2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5.2.2 当不满足第5.2.1条要求时,电化学储能电站内应设置消防水池。
5.2.3 消防水池应具备补水条件,事故情况下通过外接水源满足长时间用水要求。
5.2.4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设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设计;
2 锂离子、钠离子储能电站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铅酸电池、铅炭电池、液流电池储能电站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0h;
3 储能电站应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源,取水点应保持安全距离。
5.2.5 电化学储能电站室外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设置数量应不少于2个,锂离子、钠离子储能电站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铅酸电池、铅炭电池、液流电池储能电站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5L/s。
2 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当采用地下式时,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    
3 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5.3 自动灭火系统
5.3.1 厂房式储能电站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室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具备远程自动启动和应急手动启动功能;
2 宜具有间歇喷射(不少于3次)以及持续降温功能;
3 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保护单元内均匀分布的要求;
5.3.2 预制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系统响应时间≤2s,15s内应扑灭明火,明火扑灭后24h内锂离子电池模组不应爆燃或复燃。
5.3.3 锂离子电池模组应设置灭火装置,启动到释放灭火介质时间≤1s,扑灭萌芽火灾时间≤1s,灭火后不复燃;激活温度120℃-170℃,允许使用的环境温度范围±60℃;被保护锂离子电池模组容积内的最大工作温度条件下,30天内核心物质的最大泄漏量≤1%。
           

 

5.4 防排烟
5.4.1 电化学储能电站下列场所应设置防烟设施: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5.4.2 电化学储能电站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在高度大于32m的厂房内且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及其他厂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 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控制室。
         

 

5.5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5.5.1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电池室、变流器室、主控制室、继电器及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变压器等建(构)筑物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5.5.2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内火灾探测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
2 探测的可燃气体应包括CO以及VOC或H₂等;
3 采用防爆型探测器。
5.5.3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联动功能(或通过电池管理系统实现),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及时切断涉及的所有电池簇动力回路;
2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3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4 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5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6 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5.4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火灾自动报警信号宜结合电池管理系统信息综合判别。    
5.5.5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外及主控制室应配置气体浓度显示和提示报警装置,电池室外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灭火系统紧急启停按钮。
5.5.6 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宜设置热解粒子智能感知装备,主动探测并识别锂离子电池模组热失控初期的火灾热解粒子产物,火灾热解粒子响应阈值≤0.6%obs/m,热解粒子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的时间≤30s,并且输出端的动作时间≤3s。储能电站锂离子电池模组应设置微型装置,具备感温自动启动、远程控制启动并反馈安装位置的热失控实时状态功能,响应时间≤2s。
5.5.7 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宜设置AI消防监测预警系统,自动识别和诊断锂离子电池系统模组内异常工作电流状态。
5.5.8 有人值守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将火警信号传至有人值守的集中控制中心
         
 
6 电气与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6.1.2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电池厂房位置、电池类型、工作电压以及断开电气系统装置所在位置等信息。
6.1.3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6.1.4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交流侧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的规定,直流侧接地型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GB/T 16895.1的规定。
6.1.5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和《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的规定。对于20kV及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6.2 电气系统    
6.2.1 大、中型储能电站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小型储能电站消防用电负荷可为二级负荷。
6.2.2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电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选用阻燃电缆,其中控制电缆、信号线缆应采用屏蔽线缆;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3 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4 传输线路室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₁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室外敷设时,应埋地敷设。
6.2.3 液流电池下方不宜敷设电缆,电池系统的电缆进出线宜由上端引出。
6.2.4 电化学储能电站中,下列部位应实施防火封堵:
1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
2 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
3 预制舱(柜)、电池室、电池簇、耐火隔板等电缆进出开孔部位。
6.2.5 预制舱(柜)、电池室、设备间的通风口、孔洞、门、电缆沟等与室/舱外相通部位,应采取防止雨雪、风沙、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2.6 电缆沟、电缆桥架等电缆通道进出电池预制舱或电池室时,应采用长度不小于0.5m的填砂段、电缆格兰或气密性防火封堵等方式阻止可燃气体流通。    
         

 

6.3 照明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3.1 厂房式储能电站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启动后,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h,非消防状态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大于0.5h,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不小于2.5h。
6.3.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3h。
6.3.3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
6.3.4 铅酸、铅炭、液流电池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防酸型照明灯具,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电池室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电化学储能电站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
7.1.2 通风空调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动,并满足以下要求:
1 通风空调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动,当空气中可燃气体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通风系统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同时关闭空调系统;
2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灾确认信号后,应联动关闭空调系统和通风系统,形成密闭空间。
7.1.3 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风管、风口、阀门及保温材料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1.4 控制室、继电器室、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储能变流器室等房间应设置事故后通风设施,且每小时总排风量应不少于6次。
         

 

7.2 暖通
7.2.1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应根据工艺与设备需要设置供暖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 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2 其他类型电池室内采用电供暖时,应采用防爆电供暖散热器,电供暖散热器与电池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cm。
7.2.2 电池室、电气设备房间内不应布置有压的热水管和蒸汽管道。
7.2.3 厂房式储能电站电池室应装设环境温湿度监控系统、防爆型通风装置,通风装置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电池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7.2.4 厂房式储能电站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室内通风系统应满 足以下要求:
1 防爆型通风装置防爆等级不低于ExdⅡCTl;
2 风机每小时总排风量应不少于12次,并具有20%设计余量(容积可按照扣除电池等设备体积后电池室的净空间计算);
3 通风系统吸风口应设置于电池室上部,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4 通风系统排风应引至室外,且排风口不应直接开向疏散通道、消防车道。
7.2.5 每个电池室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7.2.6 当电池厂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或贴邻时,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排风口距离合建或贴邻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及通风空调系统进风口应不小于5m。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消防安全责任
8.1.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电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消防安全工作。单位所属各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属部门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8.1.2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
8.1.3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应用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8.1.4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并及时修订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2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3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4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5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6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消防演练制度;
8 专职(志愿)消防队及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制度;    
9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8.1.5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2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 电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6 火警处置规程。
         

 

8.2 消防设施运行管理
8.2.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设置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3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4 场站建(构)筑物的明显位置应配备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5 场站建(构)筑物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安全疏散指示图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2.2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8.2.3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电站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8.3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8.3.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电力设备、电网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岗位防火职责,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在出入口位置悬挂防火警示标示牌。下列场所、部位应当明确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 中控调度室;
2 消防设备用房;
3 油变舱;
4 电池预制舱;
5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8.3.2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火用电设备应当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    
2 设置用火用电警示醒目标志,且安全防护用具应完好;
3 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5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8.3.3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有消防控制室或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能够通过“智慧消防”功能应用平台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一人值班。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并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
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当实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对不能及时排除的故障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3 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如果确认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 无人值守储能电站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应接入本单位或上级二十四小时专人值守的具有声光警示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并宜设置“智慧消防”功能应用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远程操控。    
8.3.4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准确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消防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存档备查。
         

 

8.4 隐患自查自改
8.4.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责任人、值班员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应每月对所属部门进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记录,并应当在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防火巡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2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4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包括电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人员和库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等需要检查的内容。
8.4.2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符合下列要求
1 针对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2 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危险部位应当停止生产或使用。
         

 

8.5 应急处置能力
8.5.1 电化学储能电站宜运用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毒性气体与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对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热失控演化过程中气体组分与浓度变化的实时动态监测预警、消防员现场风险研判、毒性气体和可燃气体爆炸极限的精准识别和通风管理。
8.5.2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规定和明确的组织、程序、措施等应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需求。预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
2 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 组织机构、组成部门、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
4 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具体通信方式;
5 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8.5.3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演练,通过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完善补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开展全面联合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记录应当载明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相关信息。
8.5.4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设置专职消防队,小、中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设置微型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及装备器材,人员及装备器材配置数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因工作岗位、身体和年龄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并公布。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辖区消防部门的指导,积极与周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等实现联勤联动。
         

 

8.6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6.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根据单位实际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2 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 对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
8.6.2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当载明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相关信息。
8.6.3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开展有侧重的培训,通过培训应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源、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重点包括:
1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2 消防法律法规;
3 火灾预防知识;
4 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    
5 自救互救知识。
         

 

8.7 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
8.7.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机制,明确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和职责,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8.7.2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根据本单位奖惩工作方案,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8.7.3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报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对事故报告不及时的,通报批评;对因迟报、瞒报、谎报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GB51048
《电力储能基本术语》DL/T 2528—202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化学储能电站)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青海省能源局青消〔2023〕121号青海省新能源场站和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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