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当防卫”专辑
【入库编号】2024-18-1-179-021
【指导性案例】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裁判要旨】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入库编号】2018-18-1-179-001
【指导性案例】于欢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入库编号】2020-18-1-179-001
【指导性案例】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裁判要旨】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入库编号】2024-04-1-179-027
【案例】谢某斌故意伤害案【(2021)晋刑终213号】
【裁判要旨】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轻微的争执,被害人不存在实施不法侵害意图的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在争执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但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综合考虑案件起因、情节、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可予以从宽处罚。
【入库编号】2023-04-1-179-036
【案例】朱某飞故意伤害、马某民正当防卫案【(2019)沪01刑终179号】
【裁判要旨】对于欠缺意思联络的数人同时实施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应一体适用,而应当根据各防卫人参与防卫的主客观情节分别加以判断。在具体案件处理之中,不应当因部分防卫人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而影响对其他防卫人正当防卫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5-1-179-001
【案例】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2021)黔刑终3号】
【裁判要旨】1.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2.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9
【案例】肖某故意伤害案【(2023)湘刑终215号】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只有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对于不具有明显紧迫性的轻微暴力行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7
【案例】朱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案【(2019)沪01刑终179号】
【裁判要旨】欠缺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实施防卫行为时,各防卫人参与防卫的过程、主观认识及客观行为可能会存在不同,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应一体判断,而应根据正当防卫的要件分别认定。在认定各人的行为性质时,应明确基于防卫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对造成死伤结果的防卫行为应同时考量是否符合特殊防卫或一般防卫的具体要件。防卫行为是否超出防卫限度应采取事中判断、实质判断标准。
【入库编号】2024-04-1-179-012
【案例】蔡某卫故意伤害案【(2021)浙11刑再1号】
【裁判要旨】认定正当防卫,要综合考量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充分考虑防卫人持续遭受不法侵害所累积的危险感受以及双方悬殊的力量对比,如果防卫行为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负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4-04-1-177-006
【案例】徐某某故意杀人案【(2020)鲁刑终109号】
【裁判要旨】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中断或被制止,不法侵害人已放弃侵害,不存在现实、紧迫危险情况下,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入库编号】2023-16-1-179-002
【案例】张某故意伤害案【(2021)粤刑再3号】
【裁判要旨】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使用了工具为标准。在防卫人被动面对不断升级的危害时,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使用适当刀具进行有节制的防卫,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危害解除后也没有任何主动攻击行为的,可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应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具体情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止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判断不法侵害的结束不能仅看动作结束,还要考虑行为的连续性,行为在具体情境下有无结束的现实可能。
2.防卫方事先准备工具、现场没有向对方明示以阻吓对方的并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双方发生打斗时,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伤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防卫方事先准备工具,本身并不能得出具体是用于双方打斗还是防卫,要结合持刀人使用刀具的情况来判断。审核使用刀具过程中是否属于具有防卫意图,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在发生冲突时不主动攻击,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对象不能直接使用刀具。二是使用刀具限于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抵挡住对方的伤害行为即可。
【入库编号】2023-16-1-179-001
【案例】赵某甲、赵某乙故意伤害案【(2008)闽刑再终字第01号】
【裁判要旨】双方在打斗过程中主观上都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双方的行为是互殴性质,不是单方遭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3
【案例】那某某故意伤害案【(2019)津01刑终69号】
【裁判要旨】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以及意图条件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对于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要求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所谓正在进行即指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阶段,尽管理论上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是,对该问题的判断,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以理性人事后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1
【案例】尹某故意伤害案【(2022)辽10刑再1号】
【裁判要旨】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本案中,应从防卫工具和防卫手段、强度来分析。关于防卫工具,根据尹某供述,其看见前来滋事的关某打电话喊人,其就将家中的折叠刀放入裤兜,尹某虽提前准备工具,但是属于防卫工具,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关于防卫手段和强度,尹某被多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工具,有人上来夺其手中防卫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且尹某面部、眼部已被殴打至轻微伤,尹某当时借助折叠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且尹某的货站地处偏僻,尹某当时还被围在三面为墙体,无窗户、门等脱逃出口的炕上,其采取防卫工具警示喝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未果后,其也未持刀伤人,对方不法侵害没有停止,尹某为让自身摆脱面临的现实危险,脱离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性,其持刀挥刺反击也是实际需要,并在尹某明知自己刺伤1人的情况下,其停止了继续持刀挥刺的行为。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尹某持刀挥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入库编号】2023-04-1-179-020
【案例】赵某忠故意伤害案【(2023)甘03刑终11号】
【裁判要旨】“反击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的认定问题。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认定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行为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被告人赵某忠看到儿子满脸是血、伤势不明,为摆脱纠缠,推搡王某虎一把,既符合人伦之常情,亦未对王某虎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王某虎却撕住赵某忠衣领并捏住赵某忠脖子,进一步激化矛盾,已危及赵某忠的人身安全,赵某忠在此情况下反击两拳,虽致王某虎轻伤,但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防卫性,属正当防卫。
【入库编号】2023-03-1-179-001
【案例】蒋某鸿故意伤害案【(2020)新40刑终208号】
【裁判要旨】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既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也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故在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可以辨识,亦可以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伤害的方式还击造成他人受伤的,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入库编号】2023-02-1-179-018
【案例】孟某玉故意伤害案【(2019)冀刑终158号】
【裁判要旨】本案第一阶段打斗随着谷某某离开现场已结束。谷某某持砖返回使本案进入第二阶段。孟某玉对此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用拳击打谷某某头面、颈部等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相当,且在谷某某倒地后,孟某玉没有再实施加害行为,故孟某玉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谷某某系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玉为制止谷某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的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同时无证据证明孟某玉事先知道其患有冠心病,对防卫行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冠心病发作也无认知和避免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防卫行为诱发冠心病致死,亦不同于因伤害等犯罪行为造成介入因素致死,不存在先行过错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孟某玉制止被害人谷某某持砖击打其头部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对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孟某玉不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改判孟某某无罪正确。
【入库编号】2023-02-1-179-009
【案例】常某故意伤害案【(2013)津法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要旨】正当防卫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对施暴人实施制止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防卫过当。在处理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应根据防卫过当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心理态度,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对具有防卫因素和被害人具有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责任的,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5
【案例】陈某浮正当防卫案【(2011)揭中法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要旨】1.与一般防卫不同,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实质在于不法侵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相关不法侵害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注意从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暴力性、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方面作出判断。
2.不法侵害人的具体故意内容不确定,但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凶器判断,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本案中,陈某某持菜刀砍中陈某浮脸部致其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某浮时被其挡开,菜刀掉到地上。此时,要求陈某浮被菜刀砍伤后保持高度冷静,在将行凶者打倒之后,还要仔细判断行凶者有没有继续行凶的能力,这对于在黑夜之中高度惊恐的防卫人,是强人所难。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认为在陈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然可以实行防卫。
3.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严格公正司法,坚决依法认定,决不能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4
【案例】刘某胜故意伤害案【(2017)粤0604刑初94号】
【裁判要旨】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违法犯罪行为。
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对于相关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3
【案例】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2018)鄂01刑终698号】
【裁判要旨】1.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3.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4.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2
【案例】陈某杰正当防卫案【(2016)琼02刑终28号】
【裁判要旨】1.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2.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3.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入库编号】2024-18-1-179-001
【案例】汪某佑正当防卫案【(2018)冀03刑终430号】
【裁判要旨】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2.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特别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入库编号】2024-18-1-177-001
【案例】叶某朝正当防卫案【(1997)台法刑抗字第13号】
【裁判要旨】1.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在防卫行为开始前和开始防卫后,身受犯罪分子行凶伤害致轻伤,应当认定王某友等人的行为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友等人手持东洋刀,且已砍在防卫人身上,如不对其进行有力的反击,无法制止其犯罪行为,故应当允许防卫人进行特殊防卫。
2.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这一规定,是针对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侵害性质严重、手段凶残的特点作出的,旨在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的情况下进行防卫,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正义性,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不负刑事责任。
3.特殊防卫所涉案件往往情况复杂、造成的后果严重,因此要注意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把握住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这一基本要素,排除防卫挑拨、假想防卫等情况,既要保护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又要防止假借防卫而犯罪,以准确体现立法精神。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向王某友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王某友吃饭后不但不还欠款,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寻衅报复滋事,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叶某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某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某朝是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