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和解协议,法院会认可吗? | 知识产权洞察第196期

学术   2024-08-05 07:26   北京  
第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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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对什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的权属归属于谁等进行约定,甚至在和解协议中,某一方当事人可能还会承认侵犯了商业秘密。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这些商业秘密的约定产生了争议,法院还需要审理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吗?还需要审理是否真正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今日分享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对当事人之间关于商业秘密的约定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值得关注。本案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启示,请见文末分析。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案例: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

裁判要旨:

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技术秘密侵权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某甲公司)和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某乙公司)。案件的起因是某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其技术秘密,导致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某甲公司承认了侵权行为,并承诺不再侵害某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某甲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并出具了不侵权承诺函。
然而,后续某甲公司提交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某乙公司指控为披露了其技术秘密,这引发了双方的再次争议。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甲公司申请的专利确实披露了某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判决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其他被告的保证金及利息,同时驳回了某甲公司的反诉请求。
某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技术秘密内容超出了某乙公司主张的范围,且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时某乙公司的技术信息已无秘密性。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虽确定为合同纠纷,但引发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为某甲公司等是否存在侵害某乙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某甲公司等应否依照双方和解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案先决问题为某甲公司是否存在披露某乙公司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审理,最终确认了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裁判文书摘录:

(本案法官:审判长刘晓梅 审判员陈瑞子 审判员颜峰)

三、 本案启示

  1. 该案件表明,即使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就商业秘密的构成、权属、是否侵权等达成一致,但是,如果双方就该合同产生纠纷之后,法院为了审理因商业秘密引发的合同纠纷,仍然有必要确认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要件。

  2.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给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也带来了一些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对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等。这些措施能够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

  3. 虽然双方对于商业秘密的约定,法院在发生纠纷后会再行审核确认是否满足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但是,这不意味着双方对于商业秘密的约定是无效的,恰恰相反,当事人仍然应当对商业秘密事项进行非常明确的约定,即便日后发生了纠纷,法院也可以查明事实情况。

  4. 例如,在签订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或协议时,企业应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是,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可以采用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以及违约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争议的发生。

  5.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企业应注重在日常经营中收集和保存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技术图纸、研发记录、保密协议、侵权证据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法律诉讼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6. 一旦发现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时,企业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这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建议企业在发生纠纷时,尽早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

*这是本栏目第196篇文章,由大岭IP团队成员在百忙之中撰写。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作者执业的律所无关。如果您对本期内容感兴趣,欢迎点击最下方的收藏、在看、点赞或分享到朋友圈,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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