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期
案例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案号:4W112782 一种作业机械
相关案情简介:
专利无效实务中,如何证明现有技术构成使用公开,是一个难点。本案体现了对于公开销售构成使用公开认定的分析思路,值得关注。本案对实务工作的启示,请见文末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专利名称为“一种作业机械”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10081142.5)。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的核心在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即一份由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证据证明了专利权人生产的某型号的联合收割机在2013年进行了销售并办理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设备需经鉴定通过并公示,补贴的领取以购买行为完成为前提。因此,合议组认为该联合收割机的结构在补贴领取时已通过公开销售方式被公众所知。最终,合议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决定要点:农机补贴类产品的使用公开
在认定是否构成使用公开时,对于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需经鉴定通过并公示后才能享受农机补贴,且农机补贴的领取以农机购买行为完成为前提。因此若有证据证明农户已经领取了农机补贴,原则上可以确认其购买农机的行为已完成,该农机的结构已经以公开销售的方式为公众所知。
决定摘录:
证据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作出的(2021)京海诚内民证字09139号公证书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5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5予以采信。关于证据5中所公证的内容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机需经鉴定通过并公示后才能享受农机补贴,且农机补贴的领取以农机购买行为完成为前提,若有证据证明农户已经领取了农机补贴,则可以确认其购买农机的行为已完成,该农机的结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被公开。请求人主张:证据5附件1第8-10页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机架编号为“09212218”、发动机号码为“X13121732”、品牌和型号为“星光4LZ-2.0T”的联合收割机在2013年进行了销售并办理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附件1第5至7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用于证明该联合收割机的销售日期在2013年07月11日之前。因此,至少可以认为该联合收割机的公开日期为2013年07月11日,即该联合收割机在2013年已经处于公开销售的状态。证据5附件2第3页上的联合收割机铭牌上的出厂编号与行驶证上一致,用于证明附件2中照片与附件1中照片所拍摄的联合收割机为同一台设备。专利权人主张:(1)证据5中未公证用于证明销售行为成立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仅凭领取农机补贴的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销售行为成立;(2)证据5所公证的联合收割机购买于2013年,而公证书的取证时间为2021年,时间间隔已长达8年多,证据5仅能体现公证照片拍摄时联合收割机的结构,无法显示或反映出其在2013年销售时的结构部件组成、连接关系、配合关系及工作方式,仅凭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及视频并不能反映出联合收割机的初始状态和完整的技术方案;(3)联合收割机的使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工作部件在使用过程中非常容易损坏,经过长期的使用,必然需要对收割机上的某些零部件进行维修,公证书所附照片仅能反映出照片拍摄时联合收割机的状态,请求人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购买之日起未更换过零件、未做过结构方面的改动。证据5-1(附件1第5-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及副页照片,照片上显示号牌号码为“黑03 U4043”,联合收割机类型为“操纵杆自走式”、所有人为“任宝荣”、机架号码为“09212218”、发动机号码为“X13121732”、品牌和型号为“星光4LZ-2.0T”、登记日期为“2013-07-11”、发证日期为“2013-07-11”;证据5-2(附件1第8页):由“密山市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照片,证明事项为“任宝荣”于2013年购入了出厂编号为“X13121732”的“自走履带式谷物收割机”并办理了补贴;证据5-3(附件1第9-10页):鸡西市密山市农户“任宝荣”就拟以“差价购机”方式购入一台“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农机而提交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的网上查询界面照片(照片上显示县农机局审批时间为2013年05月07日)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加盖密山市财政局公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的补贴,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各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基于农机制造企业的申请进行鉴定,并对通过鉴定的可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型进行公示。而购机方申请农机补贴和购买农机的流程虽然各省各地区存在差异,但一般也均包括申请、审核、信息公示、购买和办理机具入户等程序。换言之,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设备必然是公开销售的,且在无其他证据否定的情况下,其销售行为至少在办理农机具入户手续之前成立。从证据5-3可以看出农户“任宝荣”就购入一台“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申请农机补贴并且得到确认;从证据5-2可以确认任宝荣于2013年购入了出厂编号为“X13121732”的“自走履带式谷物收割机”并办理了补贴。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政策以及补贴申领流程可以确认补贴的领取以完成购买农业机具为前提,故从证据5-3和证据5-2可以确认任宝荣的联合收割机购买行为成立;同时,行驶证的核发也应当是相关机具购买完成之后进行核发。另外,证据5-2中的出厂编号为“X13121732”与证据5-1中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的发动机号码为“X13121732”一致,证据5-1中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发证日期为“2013-07-11”,故可以确认上述购买行为至少在2013年07月11日之前已完成。证据5附件2第3页照片的铭牌显示了机具名称为“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型号为“4LZ-2.0T”,出厂编号为“09212218”,还有“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证据10附件2第4页照片上有“黑 03 U4043”的字样;证据5附件2第5页照片上有“X13121732”的字样。上述信息与证据5-1中所显示的信息一致,故可以确认证据5中照片所拍摄的联合收割机即为任宝荣2013年07月11日之前所购买的联合收割机。(2)关于证据5中所拍摄的联合收割机的相关结构是否更换过。首先,证据5中所拍摄的联合收割机虽然包括起不同作用的多个模块,但是各个模块存在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关系,日常的维修应当是部件的以旧换新,而不会改变部件的结构,如果用不同结构的模块来更换原有模块,对其他模块的结构和功能的实现通常会产生影响;其次,从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可以看出各个模块新旧程度基本一致,并不存在明显更换的痕迹;再次,专利权人作为证据5中所拍摄的联合收割机的生产厂家,应当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关于证据5中相关部件已被更换的主张,而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证据5中所拍摄的联合收割机至少于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发证日期2013年07月11日之前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公开,该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5中所反映的结构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案例启示:
1. 在证明现有技术构成使用公开时,应证明相关产品通过公开销售的方式已经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请求人并未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信息,但是,通过补贴申领记录和行驶证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最终证明了联合收割机在特定时间点前已通过公开销售方式被公众所知。
2. 这提醒我们,在主张现有技术构成使用公开时,应尽可能收集全面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签收单、补贴申领记录、产品使用照片、视频、产品维修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产品在特定时间点的存在和状态,从而支持使用公开的主张。
3. 对于产品销售与证据保全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的情况,如何证明该产品的相关结构未做改变,是另外一个难点。本案中,产品销售于2013年,公证保全该产品的时间是2021年,中间相隔了8年时间,本案通过论证维修通常不涉及结构改变、照片视频显示新旧程度一致,以及专利权人未提供更换证据等方面,有效说明了产品结构在证据保全时仍保持原样,为证明使用公开提供了有力支持。这为如何说明产品结构未经改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4. 这个案子,其实是拿专利权人自己申请日前的产品,当现有技术证据,把专利给无效了。这再次提醒我们,在产品上市前应尽早完成专利申请,以防专利因自身产品的提前公开而面临无效风险。
本期点评律师:大岭IP团队 郝政宇律师
关于我们
大岭IP团队为郝政宇律师领衔的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郝律师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郝律师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多年专利审查和复审工作,此后在多家知名律所执业多年,代理众多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擅长处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部分案件入选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现担任10余家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入选The Legal 500 知识产权律师、2023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等榜单,主编《科创板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指南》《专利侵权风险防控—FTO分析实务指南》《专利分析》等专著。团队成员全部毕业于知名院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知识产权诉讼:专利、技术秘密、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顾问: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FTO分析,知识产权许可和交易,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企业IPO知识产权辅导、数据合规、开源软件合规等电话:134 3962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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