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注意事项 | 知识产权洞察第197期

学术   2024-08-19 07:03   北京  
第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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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当专利权人向被警告人发出侵犯其专利权的警告,但被警告人认为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因警告函带来的负面影响,被警告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一种诉讼形式。

但是,实务中,确认不侵权之诉还存在一些待确认的问题。例如,如果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时,被警告人是否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呢?被警告人应该如何确定申请法院确认不侵权的产品范围呢?

今日分享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指引,值得关注。该案件对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给出的实务启示,请见文末分析。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案例: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被警告人)与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权利人)之间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被警告人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生产的三种型号的手机检测门(BYing-Ljw0088、KWS-D6、XYD-II)及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不侵害权利人拥有的两项发明专利权。原审法院仅审理了XYD-II型号产品,但因公证封存的型号为XYD-II的手机探测门产品实物因其保管不善而丢失,虽被警告人主张可以通过再次公证封存的同一款产品进行比对,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该产品与此前公证书中的产品具有同一性,因此在缺乏产品实物进行技术特征比对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手机探测门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驳回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被警告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权利人发出的警告函虽未明确具体型号,但已对被警告人的多款手机检测门产品造成影响,原审法院未将全部受影响的产品纳入审理范围,且对证据处理不当,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裁判文书摘录:

(本案法官: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万琦 审判员单立)

三、 本案启示

  1. 本案中,法院认为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这表明,在准备提起诉讼时,被警告人应全面评估因警告函而受到实际影响的产品范围,不仅限于警告函中明确提到的产品。这有助于在诉讼中更全面地维护自身权益。

  2. 我们认为,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告提出确认不侵权的产品,如果被告认为该产品并非实际的产品,应该举出反证,否则,法院就应该审理原告提出的产品范围。

  3. 一般而言,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应当包含专利、被警告侵权的产品、产量建议和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信息。如果权利人的侵权警告过于模糊、范围过于宽泛,被警告人也可以主张其构成滥用权利,并可以在书面催告中要求权利人予以明确。

  4. 在提起诉讼前,被警告人应充分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资料、销售记录等,以证明自身产品并未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此外,还应关注证据的保全和固定方式,避免因证据丢失或损坏而影响诉讼结果。

  5. 如果证据因保管不善等原因丢失或破坏,应尽量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补充证据,如重新公证封存产品、在其他客户处固定实际销售的产品、提供图纸等方式,以便进行侵权比对。

*这是本栏目第197篇文章,由大岭IP团队成员在百忙之中撰写。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作者执业的律所无关。如果您对本期内容感兴趣,欢迎点击最下方的收藏、在看、点赞或分享到朋友圈,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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