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恶意专利批量维权说不 | 知识产权洞察第198期

学术   2024-10-14 07:04   北京  
第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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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批量维权现象日益凸显,尤其在针对小微商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尤为突出。一些权利人通过大量起诉小微零售商,利用其在法律资源上的优势地位,获取巨额赔偿。然而,当此类维权行为超出合理限度,便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不仅违背了保护创新、促进公平竞争的初衷,也给被诉商户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诉累。
今日分享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该案中,原告采取“合并取证、分开公证、分别诉讼”的方式,针对同一销售行为,分别提起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诉讼,旨在重复获取赔偿。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构成了滥用知识产权。不仅驳回其诉讼请求,还判令其赔偿被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
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态度,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示范。通过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有助于引导权利人采取更为合理、公正的维权方式,减少不当批量维权现象,保护小微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健康发展。
更多实务启示,请见文末律师分析。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案例: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XX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案情简介:

润德鸿图公司起诉李XX,指控其销售的波纹下水管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此前,润德鸿图公司的关联企业柏瑞润兴公司已就同一销售行为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李XX,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XX赔偿2000元并承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XX的销售行为虽构成专利侵权,但鉴于双方已就同一销售行为达成和解,且润德鸿图公司未举证证明李XX在和解后仍存在侵权行为,故驳回润德鸿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润德鸿图公司上诉称,本案与先前的商标权侵权案件性质不同,且其未重复获取赔偿,故应判令李XX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在二审中,查明以下事实:初步检索统计,2017年至2023年9月,全国法院受理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为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达7000余件。同时,相关案件材料显示,近年来,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在当地对经营小五金、日用杂货小微零售商采用了挨家挨户购买产品方式取证;有的商户本不销售侵权产品但被要求从别处调货。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起诉前既未请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也未通过发函等方式要求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而是统一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集中取证。通常采取一次购买,制作两份公证文件,然后先后以两个公司名义对同一销售商的同一销售行为针对侵害“潜水艇”等商标权和侵害“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分别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本案经过最高法院二审认为,润德鸿图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作为关联公司,采取“合并取证、分开公证、分别诉讼”的方式维权,明显存在共谋与合意,且和解协议已明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润德鸿图公司再次提起诉讼构成滥用权利。最高法院最终驳回润德鸿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其赔偿李XX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

裁判文书摘录:

(本案法官: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陈文全 审判员 刘清启)

三、 本案启示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使权利,避免滥用诉权。不得采取“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以及“故意一事两诉”等不当手段。

  2.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权利人应优先针对侵权源头(如制造商)进行维权,而非仅针对零售环节的小微商户提起诉讼,避免以商业维权为目的的滥用行为。

  3. 当被告的同一侵权行为涉及多个知识产权(如专利和商标),权利人应合理规划维权策略,避免针对同一行为在不同权利基础上分别提起诉讼,以防被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

  4. 本案为被告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侵权抗辩思路,被告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滥用权利(如重复诉讼、诱导侵权等)的行为,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曾就商标侵权与被告达成和解,支付赔偿,最终被告成功抗辩了重复诉讼。

  5. 此外,被告在面对滥用权利的诉讼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主张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赔偿。通过该抗辩路径,本案被告成功获得合理开支补偿。

  6. 在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等条款,以避免后续的重复诉讼和赔偿问题。

*这是本栏目第198篇文章,由大岭IP团队成员在百忙之中撰写。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作者执业的律所无关。如果您对本期内容感兴趣,欢迎点击最下方的收藏、在看、点赞或分享到朋友圈,感谢您的支持。

本期作者:大岭IP团队 郝政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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