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新指导案例 | 人民法院案例库

学术   2024-09-02 07:00   北京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管辖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18-2-158-059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12.29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诉北京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09-2-158-068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

某娱乐传媒公司诉某软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09-2-158-028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最高法民申382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某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贵州省某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3-09-2-158-041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最高法民再3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在数字电视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某信息技术公司诉某电信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某电视传媒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09-2-158-045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5.07 /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IPTV所提供的点播和回看服务,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IPTV由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合作经营,其中一个经营者的服务器存储作品,另一个经营者为传播作品提供技术支持,二者通过分成共同获取经济利益,当IPTV合作经营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两个以上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合作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09-2-158-055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1.16 / (2022)京民再6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以AI技术识别音源,调取与他人影视剧中对应音源的时长片段提供给用户,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人影视剧片段,仍属于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剧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应理解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不能以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得作品的完整度来判断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
  2.用户在网络平台公开发表影视评论时上传相关影视剧片段,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创作作品过程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用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问题的合理使用行为。

江苏某传媒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4-09-2-158-001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8)苏民终58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判定

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09-2-158-043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2.04.24 / (2021)粤73民终56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关于算法运营模式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归责原则确定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用户内容在运营平台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在实现平台内容的高效管理时,也为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对侵权内容进行过滤提供可能性,故应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手段、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基于网络数字信息和算法能力所提供的技术基础,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由“通知-删除”调整为“必要预防措施+删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时,由其对网络平台分发的侵权内容承担相应帮助侵权法律责任,有助于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三元利益衡平。

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09-2-158-011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30 / (2022)浙01民终527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基于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其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控制能力、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营利模式,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除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外,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审查NFT数字作品的权利来源。

李某某诉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3-09-2-158-056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4.10.31 / (2013)高民终字第208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经营者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系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经营者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应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某网络股份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24-13-2-158-004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韩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3-09-2-158-080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2.09.17 / (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强调“注意义务”,而非事先审查义务。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情况等情节,审查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

庄某某、佐佐木某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4-09-2-158-009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7.21 / (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7.23

裁判要旨

  通常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不会直接实施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而是在客观上为网络用户传播侵权作品提供技术支持,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如果该网络服务商对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将因间接侵权行为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对于其网站上发生过侵权诉讼的网络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视为主观过错的一种表现形态。

李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24-09-1-158-001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2.12.16 / (2021)粤73民终7310、731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15

裁判要旨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侵害作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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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IP团队为郝政宇律师领衔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郝律师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郝律师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多年专利审查和复审工作,此后在多家知名律所执业多年,代理众多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擅长处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部分案件入选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目前担任10余家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入选The Legal 500 知识产权律师、2023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等榜单,主编《科创板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指南》《专利侵权风险防控—FTO分析实务指南》《专利分析》等专著。大岭IP团队律师全部毕业于知名院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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