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期
案例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案号:5W133467 智能血液管理系统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的改进,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能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如果产品权利要求必须依赖于计算机程序对各硬件模块的控制运行才能达到其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控制运行属于已知方法,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包含对方法(如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如下:
1.一种智能血液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贴标终端模块,指令贴标机对袋装血液进行贴标和二次包装;
装筐终端模块,指令装筐机对盒装血液进行装筐;
储血终端模块,指令机器人将筐装血液实施出入库作业;
分拣终端模块,指令分拣机械手将存储于储血库中的血液按定单进行分拣;
系统设备控制平台,对接血站采供血管理系统,通过消息总线管理各终端上位机,其内部集成有配置参
数管理模块、 license 管理模块、监控大屏显示模块和驱动管理模块;
血站采供血管理系统,管理采供血的采集、存储、运输、使用的全流程数据信息。
决定摘录: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关于权利要求1-4,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机械人、机械手代替体人工作业实现自动化,这是各行业的公知常识,要设计全新的流程和相配套的软件来实现发明目的,本专利各个终端模块本质上是计算机程序,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功能均需要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才能实现,而计算机程序属于方法特征,即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属于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意在用机器人和机械手取代人工作业,并结合系统设备控制平台,实现血液自检验合格后的贴标—装盒—装筐—储存—分拣全过程的自动化,具体的技术方案为由四个控制执行模块和一个控制模块构成,贴标终端模块、装筐终端模块、储血终端模块、分拣终端模块对应贴标机、装筐机、储血库和分拣仓,各设备之间由输送带连接,通过系统设备控制平台实现智联运行。本专利将不同的机器人、机械手组合成一个整体结构并限定控制关系,实现血液自检验合格后的贴标—装盒—装筐—储存—分拣全过程的自动化,可以适应各种常见血液发放模式,取代人工作业,提高工作效率,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机械手、机器人、上位机、监控大屏等硬件,各个终端模块就是各上位机,权利要求1并不是限定了软件,是包括了控制平台、终端平台、控制结构,结合了机械人、机械手的自动化管理,并不是软件的管理,本专利硬件的三层构架,其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包含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合议组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所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能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产品权利要求中既包含硬件,同时又包含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的,该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智能血液管理系统(参见案由部分),其系统设备控制平台对接血站采供血管理系统,通过消息总线管理各终端上位机,并管控上位机中的贴标终端模块、装筐终端模块、储血终端模块、分拣终端模块,以实现对应贴标机贴标、装筐机装框、机器人入库和分拣机械手分拣的全自动化控制。本专利要解决的是血液的装筐、转运、分拣等工作要依靠人工完成,而人工作业难免存在误差、错误等问题,本专利通过设计一种智能血液管理系统,用机器人和机械手取代人工作业,并结合系统设备控制平台,实现血液自检验合格后的贴标—装盒—装筐—储存—分拣全过程的自动化;另外系统设备控制平台还将袋装血液的运行数据与血站采供血管理软件数据进行交互,使得袋装血液的物流和信息流同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单纯的组合硬件结构,如贴标机、装框机、机器人、机械手以及其连接关系的改进并不能实现本专利自血液检验合格后的全过程自动化管理,上述全过程自动化管理必须依赖于“系统设备控制平台”的计算机程序通过消息总线管控上位机,并通过上位机中的各功能模块控制完成贴标、装筐、储存、分拣的全过程控制。专利权人亦未给出利用系统设备控制平台管控上位机的各个功能模块以实现本专利的全过程自动化管理属于已知方法的证据。可见,即便本专利“智能血液管理系统”包括计算机程序运行于其上相应的硬件,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必须依赖于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包含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启示:
1.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撰写,即便专利权利要求中包括硬件模块或者机械部件,但是,如果专利的改进包括计算机软件或操作方法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 这提醒我们,如果专利保护的方案中,不仅仅包括对于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保护,还包括对与方法、工艺、参数的保护,一定不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否则,专利很可能被宣告无效。
3. 该无效案件,请求人实际上提交了22份证据,同时也主张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合议组在决定中并未评述创造性问题,而是直接以客体问题宣告该专利无效。因而,在专利无效实务中,还是需要重视以实用新型客体问题宣告专利无效。
4. 尤其是本案,其撰写方式非常常见,中国有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就是这样撰写的,看似权利要求中包括了很多硬件或者机械的部件,但是,对该部件的限定,主要涉及对该部件使用的方法或者计算机程序的改进,这样的专利被无效的风险还是很高的,务必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本期点评律师:大岭IP团队郝政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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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IP团队为郝政宇律师领衔的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郝律师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郝律师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多年专利审查和复审工作,此后在多家知名律所执业多年,代理众多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擅长处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部分案件入选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现担任10余家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入选The Legal 500 知识产权律师、2023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等榜单,主编《科创板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指南》《专利侵权风险防控—FTO分析实务指南》《专利分析》等专著。团队成员全部毕业于知名院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 主要业务: 知识产权诉讼:专利、技术秘密、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 知识产权顾问: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FTO分析,知识产权许可和交易,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企业IPO知识产权辅导、数据合规、开源软件合规等 电话:134 3962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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