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 知识产权洞察第199期

学术   2024-11-12 07:02   新加坡  
第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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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新的技术方案,不包括对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然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包括方法特征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判断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始终是实践中的难点。
本次分析的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该案深入探讨了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方法特征是否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并进一步说明了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衡量方法特征是否为专利带来创新性。
该案件的裁判要旨实际上较为抽象,需要结合案例的具体案情予以理解。本文将简要介绍相关案情,并在文末对该判决的关键裁判要点和指导意义进行解读,总结其对专利撰写与专利无效实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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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案例:佛山市南海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专利行政纠纷二审行政案件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裁判要旨: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的形状、构造进行比对,而非将该方法本身与现有技术的方法进行比对。

案情简介:

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认为现有的诸如卫生纸等卷筒的尾端封卷时,需要使用胶水黏合,这不仅让用户使用不便,而且需要增加额外的材料成本,不利于环保。
本实用新型在封卷过程中不使用胶水粘合,如下图所示,整个封卷过程只需一次机械层间压合即实现了卷筒的封卷,生产更加便利、省去了使用胶水的成本、使产品更加健康环保。

该实用新型的封卷示意图

图3是图2卷筒末端机械压合部的局部放大图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卷筒末圈尾端处沿卷筒轴向方向形成一相对圆周表面突出的压合部,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或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
被诉无效决定将权利要求1分解为两个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A: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卷筒末圈尾端处沿卷筒轴向方向形成一相对圆周表面突出的压合部,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一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
技术方案B:一种无胶环保封卷的卷筒,包括处于卷筒最外层的卷筒末圈,其特征在于:在靠近该卷筒末圈尾端处沿卷筒轴向方向形成一相对圆周表面突出的压合部,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共同夹出或挤出形成。
可见,对于技术方案A,其为一圈卷纸与该卷筒末端通过机械压合封卷;
而技术方案B,为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端通过机械压合封卷。
无效决定认为,证据1公开了技术方案A,因而,技术方案A不具备新颖性。
但是,对于技术方案B,其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包括:本专利通过采用夹出或挤出的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可以方便地将卷筒上的几圈卷纸与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纸一起夹挤住,从而将四层以上的卷纸压合在一起形成结构更加稳固的压合部,而证据1虽然也公开了一种用于加工幅状材料的方法和装置,但利用证据1公开的方法和装置仅能形成由三层卷纸形成的接头,其并未公开压合部可由四层以上卷纸构成的技术内容,也未公开可以采用夹出或挤出的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将卷筒上的几圈卷纸与卷筒末圈尾端附近的卷纸一起夹挤住形成由四层以上卷纸构成压合部的技术方案。同时,根据证据1这种三层卷纸的接头已经“避免了在拆下用常规系统胶粘的尾端时经常遇到的困难”,解决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接头卷纸的层数增加至四层以上,因此,证据1也未给出压合部由四层以上卷纸构成以及采用夹出或挤出来替代单方向施加高压力的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形成由四层以上卷纸构成的压合部以进一步提高压合部的稳固性的启示。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证据1的接头由三层卷纸形成,且其形成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压合部形成方法不同,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压合部形成方法应属于本领域已知的方法,因此,在证据1已经公开卷纸层数为多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压合部的卷纸层数设置为多层(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几圈”),以使得压合部更为牢固,该压合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上述技术方案B也不具备创造性。
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具体阐述了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裁判文书摘录:

(本案法官:审判长 邓卓 审判员 徐飞 审判员 张新锋)
三、 本案启示

1. 被诉无效决定认为,本实用新型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压合部的卷纸层数不同:在本专利中,该压合部由卷筒上的几圈卷纸与该卷筒末圈成,即该压合部由四层以上卷纸形成;而在证据1中,接头则是由三层卷纸形成。2.压合部的机械层间压合方式不同:本专利的压合部是通过从两个相对的方向同时施加压力而形成,而证据1中的接头则是通过从一个方向施加压力而形成。

2. 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本实用新型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专利的压合部由卷筒上的几圈卷纸与末圈压合形成;而证据1的压合部则是由卷筒上的一圈卷纸与末圈压合形成。

3. 其原因在于,对于卷筒压合部的形成方式,无论是从一个方向施力还是从两个方向施力,均不会对最终形成的压合部以及卷筒的形状、构造产生影响,因而,其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

4. 该判决最为核心的分析在于,本专利为卷筒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在评价本专利的改进动机时,应立足于现有技术的产品本身,而非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或装置。对于本案来说,应当考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压合部的稳固性,有无动机改进采用证据1的公开的一圈卷纸与末圈卷纸压合的卷筒,改进为几圈与末圈压合的卷筒;而不是有无动机将证据1的制造一圈卷纸与末圈卷纸压合的卷筒的装置或方法改进为制造几圈与末圈压合的卷筒的装置或方法。被诉决定实际上是将制造本专利产品的方法作为本专利的发明点,认为现有技术未给出该制造方法的技术启示,并据此认定本专利具备创造性。该认定偏离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范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5. 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第一,判断方法特征是否使产品形成特定形状或构造,若是,则该特征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若否,则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无需考虑;第二,若方法具有限定作用,应判断该方法所形成的特定形状或构造是否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而非方法本身的公开情况。

6. 对于专利撰写的启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包含“方法特征”,尤其是当该方法特征本身并不导致产品形状、构造的独特变化。如果需要采用方法特征进行限定,首先,要保证该特征属于已知的方法,从而确保该专利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以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其次,在说明书中应着重描述该方法带来的特定产品形状或结构改进,以确保该方法特征在保护范围中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

7. 对于专利无效的启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包含方法特征,应准确辨别该特征是否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并将专利与现有技术比对的焦点集中于实用新型产品由上述方法特征所带来的特定的形状或结构差异,而非方法本身的差异。着重通过现有技术公开相同或类似的形状、构造,并分析为何有动机改造为该特定形状、构造,而不是有动机采用该方法特征,以更有力地挑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这是本栏目第199篇文章,由大岭IP团队成员在百忙之中撰写。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作者执业的律所无关。如果您对本期内容感兴趣,欢迎点击最下方的收藏、在看、点赞或分享到朋友圈,感谢您的支持。

本期作者:大岭IP团队 郝政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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