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载于《衡水学院学报》2024年第五期。
作者简介
王广佳,男,山东济宁人,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王江武,男,浙江武义人,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
摘要
“取郜大鼎于宋”为《春秋》鲁桓公二年所载之文。《公》《穀》二传皆肯定鲁桓公“受赂而还,以成宋乱”的历史事实。基于此,《公羊传》又批评宋国灭郜取其鼎。在义理阐发上,《穀梁传》言“名从主人,物从中国”,颇重亲亲与尊尊之间的张力,并强调夷夏之分。《公羊传》则欲通过“器从名,地从主人”申明孔子寓《春秋》中“兴乱继绝”的万世之法。值得注意的是,公羊家在形名问题上的相关讨论,可以视作孔子正名思想的经学化解读。就“取郜大鼎于宋”所阐义理来看,二传所述各有所长,呈现出《春秋》学内部不同的诠释学特色。
关键词
郜大鼎;《公羊传》;《穀梁传》;夷夏;王道;正名
《春秋》本鲁史,后经孔子删削而成儒家之“经”。孟子曰:“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也。’。”[1]300皮锡瑞亦言:“《春秋》自孔子加笔削褒贬,为后王立法,而后《春秋》不仅为记事之书。”[2]可见,《春秋》为孔子删削为后王立法的效用为经学家们所倡已是不争事实[1]。《春秋》叙事极简,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事”成文,故须以传解之。《左传》详于记事,《公羊》《穀梁》长于义理。然《公》《穀》虽同长于义理,个中辞例义理阐发不同者甚多。本文以桓公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3]128为中心,试论述《公》《穀》所述之义的异同。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这是《春秋》中唯一提及“鼎”的经文。鼎是古代祭祀所用的礼器,同样也是权力的象征。春秋时期,鼎迁他国是“礼”丧于诸侯的表现,以见天子不出,伐取无道。据《说文解字》:“三足两耳,和五味之宝器也。昔禹收九牧之金,铸鼎荆山之下,入山林川泽,魑魅魍魉,莫能逢之,以协承天休。”[4]许慎此说取法《左传》[2],举大禹铸鼎以奉天佑民的例子论述鼎的重要性。此外,何休亦对鼎亦有所言:“周家以世孝,天瑞之鼎,以助享祭。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赐之。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3]129何休认为周王室世孝而得天瑞之鼎用以祭祀。若诸侯有世孝者,天子赐鼎用以表彰其孝,“郜大鼎”正由此而来。在用鼎数量上,天子用九鼎,诸侯用七鼎,如是类推,地位愈低,可用鼎数愈少。不过,《公》《穀》二传在解释“取郜大鼎于宋”时,侧重点并非仅限于此。下面就“取郜大鼎于宋”具体的经传展开分析。
一、《公》《穀》“取郜大鼎于宋”的基本立场
据《春秋》经文及相关传文,大致可梳理鲁国获得郜大鼎的前因后果。《左传》的叙事与《公》《穀》二传大致上相同,又较为详细,故可以依《左传》所言之事。据《左传》记载,宋国大夫华督爱慕孔父的妻子,将孔父杀害之后娶其妻为己妻,害怕被宋殇公清算,因而弑宋殇公。知晓宋国发生弑君之事后,鲁国与齐、陈、郑三国会于稷,欲共讨宋国弑君贼。从结果来看,鲁国收受赂鼎,并未诛讨华督、平定宋国祸乱,而是默许华督另立新君。在得到赂鼎之后,鲁桓公又将鼎放在鲁国太庙中。通过上述史实,足见褒贬。
在“取郜大鼎于宋”上,《穀梁传》批评鲁桓公弑先君、成宋乱以及赂鼎事祖等一系列非礼行为。“桓内弑其君,外成人之乱,受赂而退,以事其祖,非礼也。其道以周公为弗受也”[5]5150。按礼制,鲁国乃周公之后,鲁国太庙为周公之庙。周公代成王摄政,“行天子事,制礼作乐,终致太平”[6]348,而鲁桓公以受赂之鼎置于王者之庙,忘却周德,行不义之事。《穀梁传》及其后世注疏家对于鲁桓公可谓斥声不绝。钟文烝认为鲁桓公“以乱助乱,以赂事祖,非礼如是,书不可遗”[6]81。廖平则以弑君为“诛绝之罪”,成人之乱为“大恶”[7]78来批评鲁桓公。《穀梁传》讥刺的重点在鲁桓公之恶,对于宋国灭郜取其鼎并未进行批评。
《公羊传》则对宋国、鲁国皆有批评。郜大鼎之所以在宋国,是宋国在鲁隐公元年之前灭郜取鼎,故其事于经不载[3]。《公羊传》认为灭国是大恶[4],故宋之恶已昭然若揭。上文亦已提及,郜国以世孝而得鼎,宋国灭郜而使其易主,是谓“宋始以不义取之”[3]129,宋国取鼎已是不义,鲁国再取更是不义。此外,若联系上下经文看,诸侯本有相救之道[5],鲁桓公受赂而归,未能止宋乱,亦是为君无道也。
由此可见,《公》《穀》二传都认为君主的德性对于国家风化十分重要。鲁为周公封地,其君主自当有嘉言懿行,鲁桓公屡作恶事而不能自省,即便处于乱世,亦无以为君主也,此批评有“躬自厚之义”[6]345。在此基础上,《公羊传》又对发生于《春秋》之前的宋灭郜国取其大鼎一事进行讥刺,并强调“义”这一原则[6]在《春秋》中的重要性。
二、名从主人,物从中国
上文虽就《公》《穀》二传“取郜大鼎于宋”的基本立场做一梳理,但二传在此条经文上所述之义更体现在“郜大鼎”所涉名、物关系中。其中,《穀梁传》所发义理在“名从主人,物从中国”[5]5150。
“名从主人”,即物在系名上当从始作之人、国,即便物数次更换主人,也不改变它所系的名字。如“郜鼎”虽为宋所取,依然不系“宋”而系“郜”。范宁曰:“主人,谓作鼎之主人也,故系之郜。”[5]5150杨士勋亦曰:“‘名从主人’者,谓本是郜作,系之于郜。”[5]5150杨氏在解释“名从主人”时还引入了夷夏观念,其认为:“其意谓鼎名从作者之主人,不问华戎,皆得系之,若《左传》称‘甲父之鼎’是也。”[5]5150也就是说,无论夷夏,所系之名皆当从其始作者。就像《左传》中记载的“甲父之鼎”,徐人得之以赂齐,依然称其为“甲父之鼎”[7]
《穀梁传》强调“名从主人”,背后是“重其所以来”。古代社会中,器物的命名通常与始作器物者有关,而人名一般是由自己父母决定[8],名字的更改往往需要父母的同意。《春秋》记载卫侯恶与卫国大夫齐恶同名,《穀梁传》以为臣子可与君主同名,“君子不夺人之名,不夺人亲之所名,重其所以来也,王父名子也”[7]576-577。范宁注曰:“不夺人名,谓亲之所名,明臣虽欲改,君不当听也。君不听臣易名者,欲使重父命也。父受命名于王父,王父卒,则听王父之命名之。”[5]5287虽然“生者不相辟名”[8]4446,但臣子自知应当尊其君,故欲改其父命之名,此时君主不应同意臣子的请求,以见更重视一体之亲[9]。在器物方面,若郜鼎之属,国灭而器在,改其所系之名亦是“轻其所以来”,因而《穀梁传》称“名从主人”。
《公羊传》中亦有与“名从主人”相类的说法。《公羊传》曰:“邑、人名从主人。”[3]915单就传文看,实与《穀梁传》“名从主人”的表达完全相同。但若如此,《公羊传》自身条例就会相互扞格,张之洞便依此攻讦之[10]。《公羊传》“讥二名。二名非礼也”[3]1098,所谓“讥二名”,就是说人名当以单名为尚,不必取复名,否则就会被认为不合礼制[11]。如“仲孙何忌”《春秋》称“仲孙忌”,以示“讥二名”之旨。“讥二名”与“名从主人”两条例颇为抵牾,既肯定人名要从始定之名,再对二名为讥,于理不通。何休以此处“主人”单指夷狄调和之,其曰:“邑、人名,自夷狄所名也。”[3]915邑、人名从主人只是对待夷狄的条例,对于华夏国家依然可以“讥二名”。从这个意义上看,《穀梁传》所言“名从主人”自然而然地站在了《春秋》制的对面,将之看作对周制的回护未尝不可。
“物从中国”,指“鼎”等物类即便是夷狄有别称,在《春秋》中亦按照中国的称谓。范宁曰:“物从中国,谓是大鼎。”[5]5150杨士勋疏曰:“‘物从中国’者,谓中国号之大鼎,纵夷亦从中国之号,不得改之。”[5]5150后世穀梁家们在解读“物从中国”时,多认为是“鲁国”而非广义的“中国”。钟文烝曰:“中国,谓鲁。”[6]531廖平也认为,在郜鼎问题上,郜国称呼自己的鼎为“大鼎”,鲁国称其为“郜大鼎”,故《春秋》言郜大鼎。其曰:“为郜所作,自名大鼎;自鲁名之,则曰郜鼎。亦如夷狄之物,彼虽有异称,以我为断,故曰‘从中国’。”[7]78
除“物从中国”外,《穀梁传》亦有“号从中国”之说,即地号、物号皆当从中国言之。杨士勋认为两者同义,其曰:“‘物从中国’者,谓中国号之大鼎,纵夷狄亦从中国之号,不得改之。若传称吴谓义稻为伊缓,夷狄谓大原为大卤,以地形物类,须从中国之号,故不得谓之伊缓、大卤也。”[5]5150钟文烝则认为《春秋》书“取郜大鼎于宋”只发明物号从中国之意,并未有地号从中国之说,至于襄公五年“仲孙蔑、卫孙林父会吴善稻”的相关讨论方兼论地号、物号。
《穀梁传》对于物号、地号的讨论,主要有两点。一方面,《穀梁传》肯定《春秋》被孔子删削之前的史书地位,《春秋》因鲁旧史成书,故其中书法当按照鲁国传统写法,因而与他国于同一事物有异称也实属正常。另一方面,《穀梁传》重视夷夏之辨。在传统中国,华夏通常以“中”自居,“中”与“四方”作为相对的概念而存在。《礼记》将天下分为“中国,夷、蛮、戎、狄”[8]2897,分别对应中国与四方。分属于“中”“四方”的人民往往语言不通、风俗不同,“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8]2897,王者招徕能通晓各方语言之人,“晓达五方之志”[8]2897,通四方之言。在“中国”与“四方”的论断中有一个逻辑预设,即中国相较于夷狄而言有文化或文明上的优势,否则“四方”又不必听从“中国”。鲁国为周公之后,自是诸夏国家。在地名、器名上与夷狄有异称时遵从鲁国的书法亦是对华夏礼义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公羊传》有“地、物从中国”之说。事见于《公羊传》昭公元年“晋荀吴帅师败狄于大原”。何休认为“地、物从中国”是由于中国能通过地势来为土地命名,有“晓中国,教殊俗”之意。按照地貌命名即是以形正名,其核心在于名实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之上何氏又认为可以因地制宜来教民以生计,并收取相应的赋税。“分别之者,地势各有所生,原宜粟,隰宜麦,当教民所宜,因以制贡赋”[3]916。如果说何休之意可以与《公羊传》一以贯之的话,其对于形名的讨论自然可以看作孔子正名思想的一部分。
孔子“正名”思想历来为学者们重视,曹峰总结了历代关于孔子“正名”的三种解释[12],苟东峰则认为古人对孔子“正名”的理解兼有五义[13]。在对具体的“形名”思想进行讨论时,苟东峰主要以战国末期《尹文子》及道家思想理解孔子的“形名”[9]。曹峰对先秦诸子的形名说进行分析,主要强调的是作为政治思想的形名说 [10]。
《论语·雍也》篇谈及孔子与子路的对话,一般认为这段对话是孔子正名思想的核心: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可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1]142-143
在与子路的对话中,孔子详细说明了“正名”之于为政的重要性。子路询问孔子如果去卫国为政的话会怎么做,孔子说一定要先“正名”。子路直言孔子迂腐,孔子以对于不知道的事情不要发表意见来批评子路,并为子路解释了正名的重要性。从逻辑顺序看,正名可以使“名以召实,实以应名”[11]326,不至于出现语言的纰漏。具体在为政上,“若言不从顺序,则政行之触事不成也”[11]326-327,如果言不能有序,国家诸多事务难以正确推行。国事既失,则礼乐更难敷教、民俗难移,“故有淫刑滥罚,不中于道理也”[11]327,百姓亦无法安居乐业。“孔子见时教不行,故欲正正其文字之误”[11]327,孔子与子路的对话只是给出正名的重要性。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也提到正名对于政治的重要性:“是故治国之端在正名,名之正,兴五世,五传之外,美恶乃形,可谓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见。”[12]
在正名的具体方法上,孔子提出在人伦上应当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正纲纪。“正君臣父子”可看作自上而下的纵向正政治之名,而公羊家所言的“正地形品类”则是从空间上正四方之名,可理解为横向之正名。
综上,《公》《穀》二传都有“名从主人,物从中国”的说法。从“名从主人”的角度看,《穀梁传》以人情为基础,重视名之所以来,不以尊尊害亲亲,并强调对周制的维护;《公羊传》“邑、名从主人”在字意解读上实与《穀梁传》无异,然如此则《公羊传》内部条例不能自圆其说,故何休以“主人”单指夷狄调和之。从“物从中国”的角度看,《穀梁传》既强调《春秋》为鲁史旧文删削,又严于夷夏之辨,突出对诸夏礼义的尊重,这一点亦与《公羊传》相同。不过,经由何休解诂,《公羊传》对于“地、物从中国”的相关讨论为孔子正名思想提供了《春秋》学视域下的诠释理路。
三、器从名,地从主人
在名、物关系上,《公羊传》虽有“地、物从中国,邑、人名从主人”之说,但“取郜大鼎于宋”的经义阐发,《公羊传》所重在“器从名,地从主人”。
“器从名”,就是器物从其最初的名字,即便屡次易主,亦不改其名[14]。《公羊传》“器从名”看似与《穀梁传》“名从主人”的条例相同,实则不然[15]。《穀梁传》“名从主人”强调的是易主也不改其所系之名。《公羊传》所言“器从名”则兼言物名与系名。就是说,此处“器从名”的“名”就是“郜大鼎”。不过,要申明的点在于,由于《公羊传》有“地、物从中国”的原则,因此器物如果易名,仅仅是系名的改变(诸如“郜大鼎”与“宋大鼎”,只是系名不同),因而在书写形式上会与《穀梁传》“名从主人”相同。
“器从名”从逻辑上避免了器物在易主过程中名字的混乱。《公羊传》认为在获得他国器物时,并不是得到了该物品就是拥有,“器之与人,非有即尔”,一定要将该物品带回自己国家才算拥有。但物品是否带回本国比较难以界定,并且物品往往会有多次易主的情况,因而不如就按照其本来名字。“凡人取异国物,非就有取之者,皆持以归为有,为后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3]130。后世《公羊》学者多认同此说。如,孔广森《通义》云:“人之与器,不能就而有之,必持归为己有,恐后不可分别,故以其名识之。”[13]400-401陈立曰[16]:“器与人不相黏着,今日为此人之器,明日可为彼人之器。……故器必从其本名。”[13]401
当然最重要的点其实在于器物的获得是否具备合法性,若具备合法性,公羊家认为器物名字可以改变。这里合法性的来源主要是天或天子。诸如殷衰而天赐周鼎出于泗水[17],还有此条经文所述郜国世孝故周天子受天命赐之以大鼎,皆是以合法的手段得到器物。
在土地问题上,《公羊传》主张“地从主人”,认为土地可以随时随地更换属权。“至乎土地之与人,则不然,俄而可以为其有矣”[3]130。但改变属权并非改变土地本身的名字,土地本身的名字还是要按照“地、物从中国”的原则。土地属权变更表现在所系国名“从后所属主人”。比如说,据《春秋》记载,鲁隐公四年,莒国攻打杞国,得到牟娄[18],至鲁昭公五年,经文提及牟娄不再系杞[19]。从记事的角度看,“地从主人”没有任何问题,但《春秋》毕竟不仅是记事之书,更是立法之“经”。就立法的角度而言,“地从主人”显然指向的不是太平治世。何休在解诂中对《公羊传》“地从主人”给出了合理解释。
首先,“诸侯土地各有封疆里数”[3]130,诸侯本有天子所封土地,四方诸侯共同拱卫天子。《周礼·大司徒》[20]曰:
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14]
周代设五等爵制,天子据诸侯爵位分别赐予不同面积的土地,公、侯、伯、子、男分别对应五百里至一百里。诸侯受封地之后需要将所食之税以一定比例贡于天子。一般而言,诸侯封地为天子敕封,封疆之地已为成制,诸侯本身并无法对自己所属封地进行增减。然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诸侯大小相并者不计其数,土地易主已成常事。不过,无论土地如何易主,周代在分封土地上的建制都不会变更。
但并不是说《春秋》认可现实中肆意掠夺他国土地的行为。《公羊传》中所言“取而为有”,只是表面上肯定土地属权的变更。事实上《公羊传》对于土地易主的行为相当反对。正如徐彦在疏中提到的:“以妹为妻,终无可时,似若器从今主之名,地取便为已有。亦无可时,故言此也。”[3]130按《礼记·曲礼》:“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8]2686郑玄注:“为其近于禽兽也。”[8]2686《礼记·郊特牲》又曰:“无别无义,禽兽之道。”[8]3155在经典的解释中,娶妻不可娶同姓,娶同姓之妻便已是无礼义、近禽兽。兄妹之血亲较于同姓更甚,楚王执意以妹为妻,有悖于天理人伦。至于土地取而为他国所有,与楚王以妹为妻的行为相类,皆于《春秋》所不容。
再者,《春秋》之意,制法以俟后圣。公羊家认为《春秋》中有孔子“贯于百王而不灭”[3]1211的拨乱反正之法。纵然世道纷乱,常有灭国取邑侵伐之事,都不碍乎王者“理人伦,序人类,因制治乱之法”[3]38。因而何休曰:“今日取之,然后王者起,兴灭国,继绝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卒可使以为其有,不复追录系本主。”[3]130《公羊传》对于器、地的差异化解读,正是《春秋》治法的一个具体体现。
四、结语
《公》《穀》二传“取郜大鼎于宋”的相关讨论颇为繁复,所涉有亲亲尊尊、夷夏、正名、王道等诸多方面。一般认为,《穀梁传》“有主张绝对君权之倾向”[15],但在“取郜大鼎于宋”相关经义阐发中可以看到《穀梁传》在忠孝之间的抉择也并非一味如此。在器物、土地的命名上,《公》《穀》二传以夷夏之分为立意重心,皆有治夷之意。其中公羊家们关于“形名”的相关论述,为儒家以政治为核心的正名思想增加了更多的诠释空间。此外,《公羊传》面对春秋时期征伐不已、土地兼并的社会现实,在周制分封诸侯土地的基础上,于不义之中制义[21],申明《春秋》中的王道理想。总之,就“取郜大鼎于宋”条例及阐发看,《公》《穀》二传在传经述义上并无高下之分,只有侧重不同。
[1] 如果说皮锡瑞从属今文经学派系,其说过于片面,那么刘勰的说法或更具代表性。“昔者夫子闵王道之缺,伤斯文之坠,静居以叹凤,临衢而泣麟,于是就太师以正《雅》《颂》,因鲁史以修《春秋》。举得失以表黜陟,征存亡以标劝戒;褒见一字,贵逾轩冕;贬在片言,诛深斧钺”。参见陆侃如、牟世金译注《文心雕龙译注》(齐鲁书社,2009年)第246页。
[2]《左传》曰:“在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泽、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两,莫能逢之,用能协于上下,以承天休。”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译注》(中华书局,2016年)第731-733页。
[3]《公羊传》认为《春秋》有讬始一说,讬鲁隐公元年为《春秋》之始。故于隐公元年之前发生的事情,概不论述。不过此处提及《春秋》之前宋灭郜,并对宋国进行批评,似与刘逢禄总结条例意见相左。刘逢禄云:“《春秋》之义,事在元年前者,罪不追治,功必追录,所谓恶恶短,善善长也。”参见曾亦点校《春秋公羊何氏释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25页。
[4]《公羊传》曰:“粗者曰侵,精者曰伐,战不言伐,围不言战,灭不言入,书其重者也。”《春秋》有侵、伐、战、围、入、灭等条例,徐彦认为:“用兵之道,灭为最甚。”故知灭国为大恶。参见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58页、第851页。王闿运认为宋虽取郜鼎,但未尝灭郜,可为一说。其曰:“郜灭七十二年,其君犹在,年近八九十矣,亦可见取鼎时实未灭也。”参见黄巽斋点校《春秋公羊传笺》(岳麓书社,2009年)第297-298页。
[5]《公羊传》有伯讨之说。“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为无道者,臣弑君,子弑父,力能讨之,则讨之可也”。参见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662页。
[6]《公羊传》强调行事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就是义,若动机不正当,即便得到了正当的结果也会为《公羊传》讥刺,诸如“怀恶讨不义,君子不为”。
[7] 据《左传》:“二月丙申,齐师至于蒲隧,徐人行成。徐子及郯人、莒人会齐侯,盟于蒲隧,赂以甲父之鼎。”杨伯峻《春秋左传译注》第1527页。
[8] 当然古代还有受赐而得名的情况,黄修明认为古代姓氏赐予在父系社会时期就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参见黄修明《中国古代赐姓赐名制度考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不过姓氏赐予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9] 不过,若推诸绝对,《穀梁传》还是颇有尊君的立场,毕竟更名与否的决定权还是在君主手中。
[10] 张之洞《驳公羊文义最乖者十三事》曰:“《公羊》自云‘名从主人’。乃于仲孙何忌作仲孙忌,魏曼多作魏多,不以为脱文,而以为讥二名。”沈芝盈、梁运华点校《清儒学案》(中华书局,2008年)第7232页。
[11] 何休在解诂中认为此处礼制是《春秋》制,其曰:“为其难讳也。一字为名,令难言而易讳,所以长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春秋》定、哀之间,文致太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为讥,唯有二名,故讥之,此《春秋》之制也。”以单字为名较二名而言更易避讳,臣子便不会于名字上处处掣肘,担心自己违反新王之礼。
[12] 曹峰认为“正名”的三义分别为:正名就是正字、正名就是正政治、孔子的正名主要阐述的内容是名与实的关系。参见曹峰《中国古代“名”的政治思想研究》第97-101页。
[13] 苟东峰所言“正名”五义分别是形名、名实、名言、名分、历史。参见苟东峰《孔子正名思想研究》第32-40页。
[14] 关于“器从名”的讨论,学者们有不同态度。如葛荃认为“这里的器是指‘鼎’,为帝王权力的象征,‘器从名’的意思是说权力与等级名分具有同一性’”。参见葛荃《论〈春秋·公羊传〉的“大一统”政治思想》(《政治学研究》1987年第3期)。黄铭、曾亦认为是指“郜”,“即器物从其本主命名,此处大鼎之本主为郜国,故称为郜鼎,不称宋大鼎”。参见黄铭、曾亦译注《春秋公羊传》(中华书局,2016年)第75页。依照本文之见,“器从名”当指“郜大鼎”而非其他。
[15] 有些学者认为是相同的,如杨兆贵、吴学忠认为“《穀梁传》提出‘名从主人’,《公羊》提出‘器从名’,其意相同。”参见杨兆贵、吴学忠《〈春秋〉三传“孔子曰”研究》(《人文论丛》2018年第1期)。
[16] 此陈立引俞樾之说,然亦可看作陈立之观点。
[17] 徐彦曰:“殷衰之时,鼎没于泗水,及武王克殷之后,鼎乃出见。”见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29页。
[18] 即隐公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娄”。见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68页。
[19] 即昭公五年,“夏,莒牟夷以牟娄及防、兹来奔”。见刁小龙整理《春秋公羊传注疏》第927页。
[20] 此处引《周礼》之文主要申明周代有成制,并不涉今古之分。
[21] 公羊家眼中的《春秋》正是孔子于不义之中制义之经。诸如“世愈乱而文愈治”,世道愈乱是现实的“不义”,文法愈治是《春秋》王道治法愈发完备,彰显孔子欲于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之世拨乱反正之“义”。鲁史旧文《春秋》与孔子删削之后的《春秋》恰是“不义”与“义”之间张力的体现。就“地从主人”看,《公羊传》对土地易主的肯定是春秋时期现实的“不义”,垂圣心于《春秋》并期待后世王者兴起是孔子于此“不义”的现实所制之“义”。公羊家所谓“借事以明义”亦是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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