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积极探索实施“预拘留”执行措施,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发出首份《预拘留通知书》。
庄某某因投资金融向朋友黄某某等5人陆续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庄某某并未按期还款,黄某某等人向庄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盐边县法院提起诉讼。盐边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庄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黄某某等人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共计四十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仅发现庄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除此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庄某某其向法院承诺其会通过分期付款还清剩余欠款,并向盐边县法院提交了还款计划,但庄某某仅按期履行了部分欠款,仍余20万余元欠款未履行,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庄某某,庄某某对于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能拖则拖,甚至采取“躲猫猫”逃避履行。
近日,申请人向“执行110”提供线索,称在攀枝花市某医院附近发现被执行人庄某某行踪,执行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成功在医院将庄某某寻获。因被执行人庄某某逃避执行的行为,盐边县法院本欲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因找到庄某某时其身边带有两岁左右的幼儿,经核实庄某某现已离婚并独自带着孩子生活。经对案情研判,执行人员考虑到若对庄某某进行司法拘留,庄某某两岁幼儿将无人照顾,遂未对庄某某当场采取拘留措施。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当面向被执行人庄某某发出《预拘留通知书》,对其逃避执行可能导致的相关法律风险和后果进行了释明,告知其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在“预拘留”的警示下,庄某某当场交付申请人执行款2千元,且剩余欠款承诺按月分期履行。
“预拘留”是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强制措施的进一步灵活运用,对违反规定应予以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进行惩罚前的缓冲预警,为其划定“红线”,指明“出路”,既让被执行人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能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盐边县法院将继续深化“预拘留”等执行措施的运用,让更多的“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
▍内容来源:盐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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