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恋爱期间全款给女方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女方名下,后两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车辆,女方不依,双方因此引发诉讼。谁的主张将得到法院支持?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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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钱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6月,双方恋爱期间钱某购买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2024年双方分手后,钱某向张某起诉,主张购买车辆的购车款系张某在恋爱期间向钱某的借款,要求张某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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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
首先,要看双方在恋爱期间是否对购车款形成借贷合意。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关系较为亲密,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也与一般人有所不同。双方在恋爱时往往以组建家庭为目的,对金钱的往来没有较为明确记载,对双方之间的转账也没有进行备注。应综合原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进行判断,包括车辆登记一方是否具有支付购买车辆的经济能力,双方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等,综合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构成了借款的合意,被告一方将取得的借款用于购买车辆,原告方请求被告方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若原告方无法证明双方在恋爱期构成了借款的合意,但实际存在原告方向被告方转款,被告方将该款用于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分手时该车辆如何处理?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该车辆系双方共有财产,分手时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本案中钱某与张某系在恋爱期间购买的车辆时没有明确的约定,钱某方无法证明双方在恋爱期间构成了借款的合意,但实际存在钱某向张某转款,张某将该款用于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经调解,张某同意按出资比例退还钱某某购车款3万元。
▌内容来源:盐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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