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对社会经济及群众个人带来的危害性极大,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高速发展的时代,不法分子会利用部分人“一夜暴富”的幻想,以“高回报、低风险”的虚假承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精心编织一个个诱人的“财富”陷阱,且手段套路不断翻新,致使受害人防不胜防、蒙受损失。
为了守护好大家的钱袋子
我们将通过一组互动漫画
帮助大家识破非法集资新骗局
提高防范意识
避开非法集资“大坑”
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非法集资新骗局一
虚拟货币陷阱
虚拟货币,看似高科技,实则陷阱重重。别被“一夜暴富”的幻想蒙蔽了双眼!
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投资的旗号,利用区块链、共享经济等热门新概念进行包装,甚至采用传销式推广,承诺“高收益、低风险”,使骗局更具迷惑性,一切套路实则为诱骗投资者投入资金。投资者需高度警惕,以免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新骗局二
“神奇”的债务解决方案
“解债”服务?小心是“劫债”服务!没有轻松的债务解决方案,只有脚踏实地的努力挣钱。
不法分子通常以“央企、国资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打着“解债”“平债”的幌子,谎称提供“解债”服务,承诺将债权债务转化为可持续的现金流,并定期返还收益,从中诱骗高额服务费、保证金等。其背后并无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资金链一旦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非法集资新骗局三
“新概念”理财的迷雾
“新概念”虽好,但需谨慎辨别。别被华丽的包装和夸大的收益承诺所迷惑。
不法分子通过虚构发展前景好、契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新型投资项目,如生物科技、光伏产业等新兴产业,将项目包装为债权转让类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销售。这些骗局往往涉及复杂的投资方案,不法分子故意隐瞒或模糊处理关键信息,投资者难以了解其真实情况,被高额收益所吸引而盲目投资,很容易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新骗局四
“伪私募”的真面目
私募基金需谨慎选择,务必查看其是否合法备案。别被“高收益、低风险”的谎言所骗。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法分子却利用私募基金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方式,公开宣传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待到资金达到一定数额,不法分子便卷款跑路,给集资参与人员造成巨大损失。
参与非法集资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容来源:渝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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