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时,双方约定不支付抚养费。而在离婚后又反悔,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这种情形能否得到支持?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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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某(女)与王某某(男)登记结婚后生育王小甲和王小乙两子女。2024年2月23日,王某某与张某某在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三、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婚生子王小甲、婚生女王小乙随男方一起共同生活,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王小甲、王小乙跟随王某某生活。
2024年8月,王小甲、王小乙作为原告,王某某作为二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王某某无稳定工作,同时还承担了家庭所有共同债务,现因家庭开销大,导致债务无力偿还,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急需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以保证二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及医疗等日常所需。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每月支付王小甲、王小乙抚养费各1000元,直到二人均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二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还在继续读书,抚养费应给付到二人完成学业为止,如果二人有重大经济问题(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被告张某某要给予援助。
庭审中,王某某陈述,在与张某某离婚后,其自身经济状况没有大的变化,反而较离婚前稍好,王小甲、王小乙的学习生活与之前也没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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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一方面,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本案王小甲、王小乙的父亲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小甲、王小乙由王某某抚养,张某某不支付抚养费,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协议内容。
另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必要时”的情形,本案王小甲、王小乙父亲与张某某离婚时间较短,王小甲、王小乙的生活水平、实际需要目前不存在新增加的情形,王小甲、王小乙父亲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认定王小甲、王小乙要求张某某支付抚养费尚未达到“必要时”的程度。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小甲、王小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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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法官提醒,离婚时,父母对子女抚养应持认真、严肃的态度,在达成协议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离婚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抚养方或孩子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存在“必要时”的情形,若抚养方及孩子的情况与离婚时没有重大变化,也未达到“必要时”的程度,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离婚时达成的约定履行。
▌内容来源:盐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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