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们提到有单位在近期已经对消防员退出安置政策轮廓作了初步解读,有多种安置出口:外系统企事业单位安置、考核后的基层公务员岗位、系统内转岗等,当然还有属地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在应急系统内其他单位的安置,以及前面提到多个单位发布的职业保障机制中提到的安置办法。针对消防员待安置返岗后,有基层消防单位提出了待安置消防员,即满12年退出安置消防员可转岗该省应急救援保障中心(事业单位)。
近期,又有单位发布了国家消防员职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也有单位发布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分别对国家队消防员退出安置和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作了说明。
近期,汕尾消防发布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国家消防员退出安置政策,提供了参考方向。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参军入伍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组织落实。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公务员招录事项,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各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健全干部培养交流机制,落实公务员转岗有关政策,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
消防救援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其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认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供养计划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供养所需经费由其工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统筹保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其原工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在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和需要配置的相关辅助器械,由其工作所在单位负责保障和解决。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当地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
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发放消防指战员高危补贴、执勤值班加班补贴;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等
另一方面,近期庆阳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也明确了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办法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任其他岗位;对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资格或者应急专业职称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另谋职业的,可作为社会消防行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和单位可以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哨位旅途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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