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健全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对消防员退出安置、转岗等政策予以明确,原文指出:
退出保障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参照参军入伍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组织落实,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健全人才交流机制,畅通消防救援队伍干部与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将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纳入地方组织部门培训、挂职等范围。
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在应急管理系统安排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其中属于现役干部转改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选择交流到原籍、入伍地、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工作,以保持干部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
保障机制还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行业职业补贴、保留补贴、值班补助由同级财政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全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纳入同级党委政府考评奖励范畴,享受同级公务员同等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衔级、年限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范畴,按规定发放基础绩效和年终一次性奖励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优待政策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在保障政策优待中,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享同国家队消防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游览当地风景名胜(凭有效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等政策。
另外也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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