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退税”,符合条件的境内区外的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可以享受“入区退税”政策。
2️⃣在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从国外购入的材料予以保税,即免征进口税收。其产品可以外销,也可以内销,外销免征出口税收,内销对方应按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税收,其可以从事国内销售业务。其产品作国内销售,对方应按进口缴纳进口税收,其不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赋予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双重身份”,既可与境内区外企业拥有同样的增值税政策待遇,同时仍可享受进口货物保税的优惠安排,实现了“双重优势”。)
3️⃣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可以视同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但是如果运入特殊区域的货物最终销售给从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是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换句话说,出口企业将货物运送至上述7类特殊区域后,无论是在区内进行销售,还是出口至境外,都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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