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退税”政策!!

企业   2024-11-19 16:19   上海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2006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明确综合保税区享受保税港区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综合保税区是在保税区之后出现的,其功能定位延续了保税区的特点,但又与其有不同之处。综合保税区属于“入区退税”的“视同出口”特殊区域,“视同出口”需要满足财税〔2012〕39号文件要求才可以。

1️⃣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退税”,符合条件的境内区外的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可以享受“入区退税”政策。

2️⃣在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从国外购入的材料予以保税,即免征进口税收。其产品可以外销,也可以内销,外销免征出口税收,内销对方应按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税收,其可以从事国内销售业务。其产品作国内销售,对方应按进口缴纳进口税收,其不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赋予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双重身份”,既可与境内区外企业拥有同样的增值税政策待遇,同时仍可享受进口货物保税的优惠安排,实现了“双重优势”。

3️⃣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可以视同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但是如果运入特殊区域的货物最终销售给从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是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换句话说,出口企业将货物运送至上述7类特殊区域后,无论是在区内进行销售,还是出口至境外,都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特殊区域指的是:在《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明确规定了特殊区域的范围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


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74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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