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介绍下,在信用证当中会涉及到的一些重要角色以及各自的担当: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 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注:下文还会介绍关于信用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