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彼此间的区别可不小,这三类诊所均采取备案管理,但其备案依据、基本标准等均有所不同,需要注意区分。
一、备案依据不同
中医诊所的备案依据是:
《中医药法》第14条第2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依据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14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备案凭证不同
中医诊所备案证(样证)
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凭证样式相同(样证)
三、备案标准不同
目前,中医诊所备案标准为《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标准为《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中的“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
1.中医药治疗率不同:
• 中医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为100%;
• 中医(综合)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 中西医结合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2.可开设的诊疗科目不同:
• 中医诊所的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 中医(综合)诊所可设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还可设医技科室(核增相应诊疗科目,比如医学检验科等)。
• 中西医结合诊所可设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医技科室(需核增相应诊疗科目,比如医学检验科等),配备西医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
3.人员资质要求不同:
• 中医诊所的设置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除了经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执业满5年的中医医师外*,还可以为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中医医师;
• 中医(综合)诊所的设置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于经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执业满5年的中医医师,但是可聘用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中医医师。
• 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设置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于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执业满5年;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并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我省西安市以及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等10个试点城市执行《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的从业人员需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3年即可。)
4.房屋要求有区别:
• 中医诊所的房屋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无明确面积要求;
• 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且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基本标准比较详见下表:
中医诊所 | 中医(综合)诊所 | 中西医结合诊所 | |
定义 |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提供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
诊疗 科目 | 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 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配备西医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 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
人员 |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医师: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六)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
房屋 | 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 |
设备 |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体温计、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 |
制度 |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 ||
电子 病历 | 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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