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医美不服罚,看法院怎么判

文摘   2024-12-30 18:48   陕西  

近日,白河县袁某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不服白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判其败诉。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16日,白河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罗某举报,袁某在家中为其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导致其面部毁容,希望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经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袁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4年2月25日在家中擅自为罗某开展了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白河县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袁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行政决定书。

法庭审理



案件经开庭审理之后,法院认为,袁某虽申辩称其仅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未开展过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至本案诉讼中依然坚持该主张,但根据白河县卫生健康局所提供的袁某与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罗某面部感染就诊记录、袁某为罗某支付前往北京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袁某于2024年2月25日为罗某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为。白河县卫生健康局向袁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驳回袁某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卫监提醒



卫生健康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医疗行为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该份判决的作出,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遏制非法行医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轻信微信宣传、朋友圈广告和熟人介绍,更不要到住宅小区、宾馆等场所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一旦造成不良后果,追悔莫及。



来   源:白河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编   辑:王   强
审   核:陈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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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陕西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第1820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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