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的处方笺开具麻醉药品,麻醉记录单上却没有用法用量记录,另一名患者的处方笺开具150微克的麻醉药剂量,麻醉记录单上却写着100微克……
如此操作,厦门一家民营医院被罚了!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6日,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开展麻精药品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某民营医院未按照规定要求记录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
PART.01
现场检查编号为1002945患者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见开具瑞芬太尼1mgx1支,用法250微克泵注,750微克注入水池废弃,但该患者住院病案中的麻醉记录单未见瑞芬太尼用法用量记录;
PART.02
检查编号为1002892患者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见开具舒芬太尼注射液50微克x3支,用法150微克泵注,但该患者住院病案中的麻醉记录单术后镇痛配方记录“舒芬太尼100微克”。
经核对当事人麻醉药使用登记本(手术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记录(病区、手术室)》及对当值麻醉医师的询问,确认麻醉记录单术后镇痛配方记录“舒芬太尼100微克”是错误的记录,正确的记录应为“舒芬太尼150微克”。
案件处理:
经调查,该民营医院未按规定要求记录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的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参照《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厦卫政法[2021]238号)中《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裁量标准第(一)档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
(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注意事项:
首先得提醒一点:
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第三条都有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那就意味着废弃麻醉精神类药品及其废弃物不符合医疗废物的定义,是独立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可回收物之外的。
那废物要怎么管理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是哪些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条例规定要销毁,销毁的废物包含两部分,药品包装(安瓿和贴剂)和剩余的药液。不包括包装安瓿和贴剂的药盒。
安瓿和贴剂的销毁方式
从日常的方法看,安瓿的销毁通常是在卫生监督的见证下,清点核对无误后,由药学管理部门以破碎、焚烧的方式进行集中销毁,销毁后将破碎的空安瓿、废贴按损伤性医疗废物交付给回收人员。并对销毁过程进行了影像和签字备案记录。
剩余的药液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
根据临床诊疗需求,采购适宜包装、规格的麻精药品,减少剩余药液的产生。
对于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逐条记录。
卫监君有话说:
麻精药品使用无小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授权;药房周转库(柜)、调配柜储存管理;病区、手术室储存管理;专册登记,做到账、物、批号相符;药品过期、损坏,空安瓿和废贴回收及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储存、账册登记及处方登记管理等各环节,确保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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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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