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原告叶某某不服被告铜陵市铜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任由他人开展美容牙科活动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铜陵市铜官区卫生健康委员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叶某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行政决定书。
案经开庭审理之后,铜官区法院认为,叶某某在其美肤店未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并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医疗美容等诊疗活动,收取相关费用,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擅自执业。原告叶某某提出的其经营场所并无相应药品、医疗器械、未实施案涉医疗行为、非主要获利者等观点,属于对案涉非法行医过程中其行为情节轻重、作用大小等内容的反映,虽与查明事实相符,但并不能推翻铜官区卫健委在处罚决定中对其未经许可、备案而擅自为他人提供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相关事实认定,故行政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行为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该份判决的作出,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遏制非法行医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铜官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服务法治社会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筑起牢固的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