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0-29 17:22   浙江  

2024年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

五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推动构建全链条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开展商标专利代理等行为,强化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有权保护,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销售侵犯“道圣康膜”“道圣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27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周某某销售侵犯“道圣康膜”“道圣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第47276653号“道圣康膜”、第47688859号“道圣和”是天津道圣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第10类“医用手套;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拼多多网店“百信优品生活馆”销售标注“道圣康膜”、“道圣和”的冷敷凝胶,该商品标注“[生产企业]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号]黑鸡械备20200002号”,上述商品经黑龙江大众安泰药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诸葛某某假冒侵犯“HONYA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2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诸葛某某假冒侵犯“HONYAR”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我局接收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案件线索传递单,显示当事人诸葛明涉嫌经营侵犯“HONYA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关。经查明,第 4913840 号“HONYAR”是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在第9类“数量显示器、自动计量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当事人和王某某于2022年3月初向温州王某某处订做了1.5万个左右的标注有“HONYAR”字样的开关插座,制作完成后直接物流发往方某某的工地处,当事人、王某某和方某某共同安排收货,方某某将上述开关插座用于该工地安装,现场安装的标注有“HONYAR”字样的开关插座经商标所有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授权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华市某经营部销售伪造“奥迪”“奔驰”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4年4月2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金华市某经营部销售伪造“奥迪”“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从事汽车零配件销售,执法人员在仓库内发现奥迪轮毂盖792个,奥迪轮毂螺丝帽219包(5个/包),奥迪气门嘴帽27包(5个/包),迈巴赫轮毂盖35个,奔驰气门嘴帽44包(5个/包)。上述商品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人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从阿里巴巴、闲鱼平台购进奥迪轮毂盖、奥迪轮毂螺丝帽、奥迪气门嘴帽、迈巴赫轮毂盖、奔驰气门嘴帽用于店铺销售,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商标授权,店铺后台共12个商品链接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奥迪”注册商标专用权,3个商品链接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四、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华市婺城区某美容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案

     2024年7月8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金华市婺城区某美容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婕妤鑚石烯®系列焕颜肌底精华液”7盒,盒子左上角印有“专利号:201510074653.9”,经查询该专利已于2022年1月25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化妆品是在该专利终止后生产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理“首饰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1730009387.1、名称为“首饰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向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该局认定在专利权人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时,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专利相同的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201730009387.1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被请求人构成侵犯专利号为ZL201730009387.1,名称“首饰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素材来源:知识产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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