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婺城区第二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文摘   2024-10-29 17:22   浙江  

为坚决打击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构建公平有序、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现公布婺城区第二批电子计价秤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婺城区某熟食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0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婺城区某熟食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调节电子计价秤上的M1-M7按键显示不同的重量数值,且重启清零后500g标准砝码显示重量为520g。经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婺城区某临时摊位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4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婺城区某售卖荷叶鸡的临时摊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C7”,执法人员将1kg标准砝码放到该秤上进行称重,显示为1kg,但执法人员按下“单价2”键,显示为1.05kg,按下“单价3”键,显示为1.1kg,按下“单价4”键,显示为1.15kg,按下“单价5”键,显示为1.2kg,按下“单价6”键,显示为1.25kg,按下“单价7”键,显示为1.3kg。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婺城区某水产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26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婺城区某水产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水产品店正在使用的一台产品编号为2038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标志,执法人员用500g标准砝码放到该秤上进行称重,显示重量为575g。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婺城区某猪肉经营部使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06月13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婺城区某猪肉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检定合格证明,该秤用于店铺内猪肉称重费用结算,属贸易结算用强检计量器具,经查,该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婺城区某金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07月26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婺城区某金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型号为“SK-500g”的电子天平未粘贴检定合格标识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检定合格证明。该电子天平秤用于金银回收称重费用结算,属贸易结算用强检计量器具,经查,该电子天平未经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天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素材来源:质标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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