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董秘刚上任就收警示函!曾任职于2家券商

文摘   2024-11-07 11:50   陕西  
宏微科技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马某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马某:女,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15年-2018年,任职于上海交通大学;2019年1月-2020年9月,任职于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20年9月-2021年11月,任职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与结构金融总部,高级经理;2021年11月-2024年4月,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融资事业部,总监;2024年5月至今,任职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秘助理。

2024年11月4日晚间,宏微科技的一则公告,让刚上任不久的董秘马某和公司一起收到了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某:
2023年12月6日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自愿披露今年全年经营稳定,目前根据在手订单来判断,预计明年将继续保持不低于50%的高速增长”。但是,公司在2024年上半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且2024年9月6日,公司完成2024年全年业绩目标调整,公司直至2024年10月8日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表(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3日)》对公司《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关于2024年业绩预计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补充披露不及时,未能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会秘书马某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鉴,积极整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合规培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针对《警示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3日)》。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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