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益民中医院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文摘   2024-10-15 17:47   江西  

2024年10月14日,我院裁定受理大余县益民中医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大余县益民中医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9日下午3时00分,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三楼会议室召开。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申报事宜说明如下:


Part  1

债权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据,具体包括如下材料:

1.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债权申报表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法人及其他组织申报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如机构申报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自然人申报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

申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身份证原件核对后归还;

(3)委托代理人申报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

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所的函、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证据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证明债权发生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债权形成的借条、票据、银行流水、签证单、结算书、农民工资清单、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中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大余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余县益民中医院破产清算一案之日,即2024年10月14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复利等分开计算(迟延利息、滞纳金除外);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特别提示:以上(1)至(8)项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4.《债权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关于同意采用网络(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文书、表决的声明》


Part  2

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申报人所申报的债权应当为真实债权。若申报人有伪造债权证据、隐瞒执行还款情况、提交非终审生效裁判文书等捏造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现场申报。申报人应当提供原件供管理人核对,未提交原件,则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3.债权人对大余县益民中医院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4.申报人应自行将申报材料按一式两份进行复印。


Part  3

受理债权申报日期及地址


1.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11月29日

2.申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尚水龙城路水龙集团办公楼1楼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文娟19070766539,王健13907071803。

如通过快递邮寄债权申报材料,请提前联系管理人,建议使用邮政快递或顺丰快递。


Part  4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


1.与会资格:完成申报的债权人

2.召开时间:2024年12月9日下午3时00分;

3.会议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三楼会议室。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Part  5

特别提示


1.如未在2024年11月29日前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权利;


2.申报须知只是针对申报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申报人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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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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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说大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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