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以案释纪,严守党的组织纪律

文摘   2024-10-18 18:51   贵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01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警示案例

某省某州原副州长、某市原市长徐某,在工作中居高临下“家长制、一言堂”,许多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事先定调,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对市委作出的决定,徐某还擅自有选择地执行。但凡与自己想法一致的,执行;但凡不一致的,就拖着不执行。有一次,市委制定了一项决议,然而徐某对此却有另外的想法。于是,每次市长办公会,徐某就把这个议题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会去上厕所,回来就对参会的人说:“哎呀,时间太晚了,这个议题下次再议。”这次推下次,下次再推下次,最终这件事情不了了之。


徐某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个人专权擅断,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依据个人好恶有选择地落实党组织的决策,将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严重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底线提醒

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牢记不得触犯以下四条禁止性规定。第一,不得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对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执行。拒绝执行或者执行中擅自改变重大决定,均构成违纪。第二,不得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第三,不得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第四,不得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即妄图以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来掩盖集体违规。


02

严格执行

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2015年,某省某市纪委通报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苗某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问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安排苗某负责某公司3号线的环保监测验收工作,但苗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懒政怠政,导致整体验收工作非常被动,社会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苗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底线提醒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强化组织意识,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认同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信赖组织,自觉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决定。任何党员领导干部都不能超越党组织之上,违反组织原则。对于党组织的决定,党员应当服从安排不讲条件、执行决定不打折扣,既不能说一套、做一套,也不能按个人好恶选择性执行,更不能对党组织的决定讲条件,提要求,坚决抵制将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拒绝组织安排、和组织叫板,挑三拣四,以各种借口跟组织讨价还价的行为。


03

严禁违规参加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警示案例

2017年8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某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王某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王某的违纪行为中,其中两项是违反政治纪律,拉帮结派、培植亲信,搞“小圈子”,隐匿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规录用、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底线提醒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牢记,第一,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第二,不得借社会交往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形成“小圈子”,进行非组织活动;第三,应当自觉抵制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更不得利用职权、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或者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广大党员要恪守纪律规矩底线,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真正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形成自觉。


04

严格依法依规

选拔任用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警示案例

2015年9月,某省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范某在牵头负责县委全面工作期间,某市正在酝酿该县委常委补缺人选,向范某征求意见。范某认为,时任副县长高某工作不错,能力较强,重用为县委常委合适。此后,市委考察组在找范某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高某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不良反映时,范某表示未听到高某有廉洁自律方面的不良反映。然而2015年4月至10月,范某先后三次收到徐某打来的举报电话,反映副县长高某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范某都说,等他了解一下情况再说。


事后,范某找高某了解情况,高某让其放心,称自己没有问题;范某又向该县常务副县长询问了这一情况,得到没有听到过相关反映的反馈。范某在市委选拔任用高某担任县委常委考察个别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收到的有关高某生活作风方面的举报情况。高某在受到重用后不久,便因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副县级待遇、降为科员,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范某收到举报后并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导致存在问题的干部通过考察被重用,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最终让范某受到问责:2016年2月,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底线提醒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组织纪律,不准私自泄漏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违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选拔任用干部不能夹杂私心、任人唯亲,也不能摒弃原则说情干预、封官许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开展人事变动。

来源丨人民出版社读书会

中铁二局一公司
原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成立于1952年,是中国中铁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特级企业;经过70余年的接续奋斗,形成了开路先锋旗帜下“诚信 担当 务实 奋进”的企业文化。公司受托代管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昆明队、XZ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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