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比较法视野纵览

文摘   社会   2024-04-27 21:07   湖北  

反垄断法

适用除外

制度



01概念明晰


Concept


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02域外制度

与我国制度对比


Foreign systems

2.比较法视野纵览


(1)美国:个案豁免+单行法规定。

个案豁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两大确认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指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行为因被法律明令禁止而违法,无需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固定市场价格等。合理原则指的是将垄断行为意图、方式和后果等均纳入考虑,综合判断是否违法。在司法实践中,依靠这两大原则,进行个案豁免,使个案垄断适用除外。本身违法原则(有即违法)多用于横向,价格协定;合理原则多纵向,非价格协定,近年合理原则适用范围扩大。


单行法形式:单行法中的行业豁免。目前主要有八类行业:(1)保险业;(2)州政府行为;(3)小企业行为;(4)请愿行为;(5)劳工工会和集体谈判协议;(6)体育运动;(7)知识产权和研发基金;(8)出口贸易。
单行法上,美国出台例如1918年豁免出口竞争行为的《韦布—波默林法》,1922年农业合作豁免《凯普—伏尔斯蒂德法》,1945年保险业豁免《麦克米兰—费古林法》,以及1980年为知识产权研究和开发提供合作便利的《全国合作研究法》。

(2)欧盟:个案豁免+集体豁免

具体做法:以条例、适用指南的形式详细规定了个案分析的框架、审查机制,以及集体豁免的“白色清单”。
个案豁免:根据《欧共体条约》,进行个案审查,分析限制必要性和消费者利益、是否存在消除竞争后果等因素。
集体豁免:列出“白色清单”,清单上相关垄断协议均可豁免。主要包括:独家授权协议、独家购买协议、专业化协议、研究协议。

(3)日本:出台豁免制度法律,行为豁免
在反垄断基本法中规定适用除外情形,还出台专门的适用除外单行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适用除外的法律》。

(4)德国:适用除外条款
德国在反垄断法典和《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了适用除外条款。

3.我国制度:法律规定+行为豁免
我国主要是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豁免情形,并在证明责任上进行区别分配。在(一)到(五)项上要求双重证明责任,即
协议不会限制竞争+能使消费者分享因此产生的利益;而第(六)项只需要证明保障正当利益即可。

具体法条: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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