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算法推荐与平台责任法律汇总(一)

文摘   社会   2024-06-16 12:09   湖北  

算法推荐

平台责任
立法汇总






01第一节


First Section

1.2000年,291号令《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第62条提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九不准’)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据此,这一时期的平台责任可以总结为——发现后要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报告。


2.2000年,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精华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3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用户内容。网络平台对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用户内容仅负有公法上的审查义务,违反该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等公法责任,而不会产生私法责任。第15条的具体实施来看,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9种相关内容的信息的成效显著。

1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设立了合理注意义务,要采取措施不然担责。

当时强调平台在“发现的”前提下有避免传播不法内容的义务。我国网络安全法为平台设定“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平台责任是过错责任,形态包括注意和过失。(现在改变了)
(2)实施效果:从第15条的具体实施来看,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9种相关内容的信息的成效显著。

3.2000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人常《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第7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 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 停止传输有害信息, 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02第二节


Second Section

1.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合格通知”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规定通知书应包括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这也是“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本土细化。


2.2007年《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自2007年《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200716号文件)中提出“谁经营谁负责、谁办网谁负责”后,加重网络平台责任就成为我国立法的明显趋势,这句话也成为平台责任泛化的主要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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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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