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节
First Section
《电信条例》第62条提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九不准’)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据此,这一时期的平台责任可以总结为——发现后要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报告。
2.2000年,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02第二节
Second Section
1.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合格通知”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规定通知书应包括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这也是“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的本土细化。
自2007年《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200716号文件)中提出“谁经营谁负责、谁办网谁负责”后,加重网络平台责任就成为我国立法的明显趋势,这句话也成为平台责任泛化的主要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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